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TDM-113-交簡附民-6-20241007-2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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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黃亦迪 被 告 陳怡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 度交易字第52號,嗣改分113年度交簡字第35號),請求損害賠償 : 主 文 原裁定案由欄所載之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89號」、「111年度 交簡字第34號」,應依序更正為「113年度交易字第52號」、「1 13年度交簡字第35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3年8月29日作成之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裁 定,於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案號誤寫,揆諸前開說明,對之予以更正,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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