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TDM-113-交訴-19-20250313-2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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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檢察官 被 告 蘇聖評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游文愷律師 本案被告蘇聖評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