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TDM-113-交訴-21-20241106-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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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檢察官 被 告 李仁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 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仁貴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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