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TDM-113-交訴-22-20250123-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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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逸懷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逸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