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TDM-113-交訴-25-20241206-2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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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詩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侯詩瑩於民國113年3月19日11時30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自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前之路肩起駛時,本應注意使用方向燈及注意有無來車,並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情,貿然起駛,適案外人楊勝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見狀緊急煞車,導致行駛其後方之告訴人柯紫茵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追撞而人車導致,告訴人因此受有雙側小腿挫傷、右側腕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113年11月2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至35頁、第39頁),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於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