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TDM-113-交訴-8-20241112-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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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淑廩 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即被害人之父 池漢將 代 理 人 劉政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方淑廩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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