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TDM-113-交重附民-8-20241011-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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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劉子䁑 原 告 劉子嫣 被 告 賴力聖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力聖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 日,以113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劉子䁑、劉子嫣業於113年7月19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復核原告劉子䁑、劉子嫣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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