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TDM-113-交重附民-9-20241024-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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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陳柯金笑 住臺東縣○○○鄉○○村0鄰○○0000 0號 訴訟代理人 陳宏信 被 告 劉高漢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之 0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