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TDM-113-交附民-38-20241230-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楊鳳秋 訴訟代理人 黃絢良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忠宏 福輝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許正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 度交易字第78號,嗣改分113年度交簡字第47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