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TDM-113-交附民-53-20250124-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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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附民原告 田皓宇 附民被告 蕭登淵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0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答辯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蕭登淵因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24日以113年度交易字第104號判決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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