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TDM-113-交附民-53-20250124-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附民原告 田皓宇 附民被告 蕭登淵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0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答辯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蕭登淵因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24日以113年度交易字第104號判決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