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重傷害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TDM-113-原交易-1-20241015-1

字號

原交易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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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偉強 選任辯護人 林長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偉強犯過失重傷害犯行,檢察官認係涉犯 刑法第284 條後段過失重傷害罪,而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邱金水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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