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TDM-113-原交易-79-20241122-2
字號
原交易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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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忠恕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 20日113年度原交易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胡忠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胡忠恕被訴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9月20日,以113年度原交易字第79號為第一審判決,並於113年9月26日,合法送達該判決正本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交易字第79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而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以為上訴,惟該書狀並未記載上訴理由,有「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存卷可考,且其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載明具體上訴理由後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倘逾期未補正,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