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TDM-113-原交訴-12-20250117-1
字號
原交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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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界利 指定辯護人 陳慧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界利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 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 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界利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至於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易桂花撤回告訴,由本院另行適法處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