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TDM-113-原交重附民-1-20250120-1
字號
原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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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阿儉 特別代理人 陳依晴 訴訟代理人 蕭享華律師 被 告 一上 被 告 大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慧 上列被告因被告一上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 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一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 ,以112年度原交易字第90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林阿儉業於113年2月1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交易字第90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林阿儉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