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TDM-113-原交附民-25-20241227-1

字號

原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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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呂秋梅 被 告 林信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信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7日以113年度原交易字第7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 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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