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TDM-113-原侵訴-21-20241225-1

字號

原侵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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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侵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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