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TDM-113-原侵訴-21-20241225-1
字號
原侵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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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侵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