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TDM-113-原易-118-20241203-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朝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朝強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