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TDM-113-原易-147-20241223-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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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鈺凱 李昆懋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鈺凱、李昆懋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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