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TDM-113-原易-166-20250102-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在忠 指定辯護人 黃一峻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在忠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