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TDM-113-原易-93-20241021-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淑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杜淑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