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TDM-113-原簡-93-20241224-2
字號
原簡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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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簡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朝強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五、本案經檢察官郭又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應更正為「五、本案經檢察官郭又菱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 職務。」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之情形, 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由本院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