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TDM-113-原訴-2-20241030-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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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智偉 指定辯護人 蔡敬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4737號、112年度偵字第6005號),本院於民國113 年6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暨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暨其正本之主文欄第6行所載之「驗餘毛重零點陸 肆貳肆公克」應更正為「驗餘毛重伍點陸肆貳肆公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其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