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TDM-113-原訴-21-20241209-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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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5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王建凱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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