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TDM-113-原訴-30-20241113-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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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陽立珉 陳泓廷 陽家安 住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0 號 郵政信箱:中華郵政信箱00000之0(設 施中隊)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少連 偵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乙○○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 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