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TDM-113-原訴-30-20241216-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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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陽以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 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113年12月10日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