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TDM-113-原訴-31-20250314-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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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峻晨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邱峻晨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惟被告 於本院訊問時,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渝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