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TDM-113-原訴-32-20250327-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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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32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沙承緯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雅雯 選任辯護人 黃絢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5 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342號、第250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沙承緯、張雅雯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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