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TDM-113-原訴-34-20241121-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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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為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342 號、第2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為年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