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TDM-113-原金簡-40-20241011-2
字號
原金簡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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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簡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漢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7 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3年10月7日作成之113年度原金簡字第40號簡 易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誤繕,揆諸前開規定,對之予以更正,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出處 原記載 更正記載 事實及理由欄二、(ㄧ)1.⑸倒數第1、2列 同減之,各減1月有期徒刑而為比較 同減後而為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