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TDM-113-原金訴-102-20241213-3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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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闕耀良 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祖廷 選任辯護人 黃一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333號、第1628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 第2798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 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等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一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乙○○犯如附表二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 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暨移送併辦意 旨書附表編號4、8「提領時間」欄「④113年1月4日3時」、「112年12月11日20時15分」應依序更正為「④113年1月4日0時3分」、「112年12月11日20時19分」、附表編號9「詐欺方式」欄「ZLTBT」應更正為「ZLTET」及證據部分應增加被告丙○○、乙○○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程序中之自白及陳述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暨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洗錢防制法之部分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時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刑,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條項但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此所謂「刑」輕重之,係指「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特別法有關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為「總則」與「分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再按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其意旨原侷限在法律修正而為罪刑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須考量就同一法規整體適用之原則,不可將同一法規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始有其適用。但該判例所指罪刑新舊法比較,如保安處分再一併為比較,實務已改採割裂比較,而有例外。於法規競合之例,行為該當各罪之構成要件時,依一般法理擇一論處,有關不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而為處罰,此乃當然之理。但有關刑之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適用,要無再援引上開新舊法比較不得割裂適用之判例意旨,遽謂「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系爭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之可言。本案被告等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全文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茲比較新舊法如下:(1)有關洗錢行為之定義,113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足見修正後之規定係擴大洗錢範圍。(2)有關洗錢行為之處罰規定,113年修正時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移列為第19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是依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年,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3)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移列至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4)綜合比較結果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有關行為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部分,法定刑之有期徒刑上限較修正前之規定為輕,且因被告等均已繳回犯罪所得(詳後述),且被告等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已符合修正後第23條第3項之減刑規定,是修正後之規定顯對於被告等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規定。 2.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部分 (1)被告等行為後,於113年7月31日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於113年8月2日施行,而於113年8月2日施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規定,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特別規定於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者,法定刑分別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又該當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其中之一時,加重其刑至2分之1。因本案詐欺獲取之財物未達500萬元,亦無同時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加重事由,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2)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丙○○於歷次偵查審判中均自白,且主動繳回犯罪所得,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87頁);被告乙○○於歷次偵查審判中均自白,且主動繳回犯罪所得,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91頁),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33頁),行為後制定之法律有利於被告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被告丙○○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被告乙○○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 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同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被告等參與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暨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可知本案集團在施用詐術、收取款項、監控等節,均由不同成員負責,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者,為有結構性之組織,且以被告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情狀、遂行詐欺犯行之手段觀之,亦堪認該詐騙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應屬犯罪組織無疑。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維護法之安定性,並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98號判決參照)。依上說明,被告等就本案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均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三)核被告等就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暨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欄所載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丙○○就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暨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9、10、11、12、13、15、16所載所為;被告丙○○就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暨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3、4、5、6、7、14所載所為,均分別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四)被告等分別與被告等、許書銘、林界卿間,就上開犯行,分 別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均為共同正犯。 (五)被告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首次」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洗錢罪,分別屬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罪。被告等其餘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六)被告丙○○所犯9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乙○○所犯8 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七)被告等行為後,新制定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業於 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稱「詐欺犯罪」係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該條例為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特別法,而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查:(1)被告丙○○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且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6,300元,惟並無因被告丙○○之自白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業如前述,均應就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依上開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2)至於被告乙○○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且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共計7,500元,且因被告乙○○之自白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業如前述,惟考量被告乙○○之犯罪手段及所生危害等,本院認不宜免除其刑,爰依前揭規定,均應就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依上開條例第47條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八)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 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查被告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就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行為均坦承不諱,應生自白效力,且已繳回犯罪所得,均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之規定,然此部分屬上述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本案犯行係從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九)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參與本案犯行,共同 詐騙告訴、被害人等,不僅使其等受有財產損失,亦危害社會金融交易秩序與善良風氣甚鉅,而被告等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更增加檢警查緝困難,使告訴人、被害人等難以取償,實屬不該,衡以被告等犯後坦承犯行,且均已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其中被告乙○○之自白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等於本案犯行所分擔之角色分工、犯罪手段、目的、動機,暨被告丙○○自陳之智識程度高中肄業、家中尚有祖母待其扶養、職業鐵工、日薪1,500至1,800元、經濟狀況勉持(本院卷第254頁)等一切情狀;被告乙○○自陳之智識程度高中畢業、職業為餐飲業、日薪約1,500元、經濟狀況普通(本院卷第25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等各次所犯之罪名、行為態樣;復就被告等各次犯行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期待可能性,及整體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與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等項予以綜合考量後,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十)又法院對於具備緩刑條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 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為刑法第74條所明定,至於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則由法院就被告有無累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依其自由裁量定之,與犯罪情節是否可原,並無關係。是以,法院對犯罪行為人宣告緩刑時,應考量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關係修復情形、該犯罪行為對於法益之侵害程度,倘犯罪行為人未能補償被害者所受損害,復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即不宜宣告緩刑,否則,不僅對犯罪行為人不足生警惕之效,更無法反映犯罪行為人犯行侵害法益之嚴重性,亦難以達到刑法應報、預防、教化之目的。經查本院審酌被告乙○○於犯後雖坦承犯行,且被告乙○○之自白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然迄本案辯論終結前仍未能與告訴人或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亦未獲得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之諒解,是本院認為被告乙○○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而不宜給予被告乙○○緩刑之宣告。是辯護人為被告乙○○請求緩刑,尚難憑採,附此敘明。 三、沒收 (一)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等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通盤修正,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而於同年8月2日施行,已如前述。其中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依本條立法理由第二點之說明:「考量徹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可知依本條宣告沒收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宜以業經「查獲」即扣押者為限,方能發揮澈底阻斷金流、杜絕犯罪之規範目的,而具有宣告沒收之必要。再者,倘被告等並非主導犯罪之主事者,僅一度經手、隨即轉手該沒收標的,現已非該沒收標的之所有權人或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則法院強令被告應就主事者之犯罪所得負責,而對被告等宣告沒收追徵,亦有過度沒收而過苛之嫌。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丙○○因本案犯行而獲有6,300元之利益;被告乙○○因本案犯行獲得7,500元報酬乙情,業如前述,為其等犯罪所得,其等於本院審理中將上開犯罪所得全數繳回,業如前述,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分別在各該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三)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丙○○為前揭犯行所使用之IPHONE、OPPO手機各1支;被告乙○○為前揭犯行所使用之IPHONE手機1支,雖為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等供明在卷,然均未扣案,亦均非違禁物,且此類物品取得容易、替代性高,本院審酌此類物品對之沒收顯乏刑法上重要性,為免耗費無益之執行程序,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薇婷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書暨移送併辦書,檢察 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事 實 宣 告 罪 刑 沒 收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即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 2 起訴書附表編號8 即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 3 起訴書附表編號9 即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 4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即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 5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即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 6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即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 7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即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 8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即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 9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即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 附表二: 編號 事 實 宣 告 罪 刑 沒 收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即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即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即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即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即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6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即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 起訴書附表編號6 即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8 起訴書附表編號7 即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333號 113年度偵字第1628號 被 告 丙○○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巷00號 居臺東縣○○市○○街00巷0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乙○○ 男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村0鄰○○路0段 00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一峻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 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丙○○基於參與組織之犯意,分別以下列方式,參與由 許書銘(另案偵辦)籌組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集團,從事提領、收取被害款項之階段性工作,並於通訊軟體Telegram成立群組,相互連絡詐騙款項事宜:①乙○○自民國112年10月起,經許書銘招募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負責提款、取款,報酬為每日新臺幣(下同)1500元;②丙○○自112年11月起,經梁孟辰(另案偵辦)招募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負責提款、取款,報酬為每日1000元。 二、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先經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之人佯以附表所示詐欺事由,再由許書銘指示林界卿(另案偵辦)以附表所示方式聯繫乙○○、丙○○,其等再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方式領取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將款項繳回予林界卿轉交許書銘,以此方式掩飾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嗣林秉漢、張友倫、劉啟文、洪顯儒、許子健、肖謹妍、謝曼雅、吳尚承、吳佳瑩、林宜萱、梁竣易、李峻豪、陳怡璇、蔣艾玲、許嘉穎、曾月鳳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及臺東縣警察局 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 被告丙○○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方式提領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 3 另案被告林界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4 被告丙○○手機內留存之交易明細照片、被告丙○○通聯記錄、比對表 被告丙○○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方式提領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 5 被告乙○○、丙○○提領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ATM提領影像畫面翻拍照片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 被告2人於附表所示時、地,提領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 6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⑴告訴人張友倫、劉啟文、洪顯儒、許子健、肖謹妍、謝曼雅、吳尚承、吳佳瑩、林宜萱、梁竣易、陳怡璇、蔣艾玲、許嘉穎、曾月鳳、被害人林秉漢、李峻豪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⑵被告2人於附表所示時、地,以提領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 7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8 告訴人張友倫、劉啟文、洪顯儒、許子健、肖謹妍、謝曼雅、吳尚承、吳佳瑩、林宜萱、梁竣易、陳怡璇、蔣艾玲、許嘉穎、曾月鳳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害人林秉漢、李峻豪於警詢之指述 其等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林秉漢提供之匯款紀錄 被害人林秉漢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張友倫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告訴人張友倫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劉啟文提供之匯款紀錄 告訴人劉啟文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洪顯儒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告訴人洪顯儒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許子健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告訴人許子健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肖謹妍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告訴人肖謹妍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謝曼雅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告訴人謝曼雅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吳尚承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告訴人吳尚承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吳佳瑩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告訴人吳佳瑩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林宜萱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告訴人林宜萱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三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梁竣易提供之對話紀錄 告訴人梁竣易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被害人李峻豪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陳怡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告訴人陳怡璇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蔣艾玲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告訴人蔣艾玲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許嘉穎提供之匯款紀錄 告訴人許嘉穎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曾月鳳提供之匯款紀錄 告訴人曾月鳳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再被告2人就其等所參與各附表所示犯行,與參與同次詐欺取財犯行之同集團其他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復被告2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向各附表所示其中同一告訴人、被害人施以詐術,指示同一告訴人、被害人匯款,並進而由參與之車手多次提領等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又被告乙○○如附表各編號分工方式所示(告訴人張友倫、劉啟文、洪顯儒、許子健、肖謹妍、謝曼雅、蔣艾玲、被害人林秉漢)共8次犯行、被告丙○○如附表各編號分工方式所示(告訴人吳尚承、吳佳瑩、林宜萱、梁竣易、陳怡璇、許嘉穎、曾月鳳、被害人林秉漢、李峻豪)共9次犯行,因告訴人、被害人各不相同,所侵害者為個別之財產法益,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被告2人均係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行為,並分工加重詐欺等行為,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其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均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末扣案被告乙○○iphoneXR、iphone15 pro手機各1支、被告丙○○iphone、oppo手機各1支,係供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使用,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請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連帶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薇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馨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 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分工方式 取款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林秉漢 112年12月29日前某日時 網友「周慧妍」邀約被害人林秉漢投資買賣奢侈品轉取利潤後,在平台出金未果始悉遭騙 112年12月29日12時許 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書銘指示,由林界卿通知丙○○至臺東縣臺東市某處領取提款卡,丙○○提領完畢後,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丙○○ ①112年12月29日12時19分許 ②112年12月29日12時20分許 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豐田郵局 ①6萬元 ②4萬元 112年12月29日12時2分許 5萬元 113年1月5日9時30分許 5萬元 許書銘指示,由林界卿通知乙○○至臺東縣臺東市某處領取提款卡,乙○○提領完畢後,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乙○○ ①113年1月5日9時58分許 ②113年 1月5日9時59分許 ③113年1月5日9時59分許 ④113年1月5日10時許 ⑤113年1月5日10時1分許 ⑥113年1月5日10時1分許 ⑦113年1月5日10時2分許 ⑧113年1月5日10時2分許 臺東縣○○鄉○○路000號台東地區農會太平分部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20005元 ⑧10005元 113年1月5日9時32分許 5萬元 113年1月5日9時34分許 5萬元 113年1月5日9時36分許 5萬元 2 張友倫 112年12月12日 交友軟體「探探」上暱稱「Yman」之人邀約告訴人張友倫在網路商店賣貨,先充值才能發貨,後欲註銷未果始悉遭騙 112年12月31日15時4分許 35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書銘指示,由林界卿通知乙○○至臺東縣臺東市某處領取提款卡,乙○○提領完畢後,至臺東縣太平地區釋迦田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乙○○ ①112年12月31日15時33分許 ②112年12月31日15時33分許 ③112年12月31日15時34分許 臺東縣○○鄉○○路0段0號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瑞源分會 ①20005元 ②10005元 ③5005元 3 劉啟文 112年12月17日 LINE「Bakkt」群組認識虛擬貨幣投資,投資欲提領獲利,客服稱須付10%驗證費、交易被攔截付款失敗始悉遭騙 113年1月3日12時6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書銘指示,由林界卿通知乙○○至臺東縣臺東市某處領取提款卡,乙○○提領完畢後,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乙○○ ①113年1月3日12時38分許 ②113年1月3日12時39分許 臺東縣○○市○○路0000號台東卑南郵局 ①4萬元 ②5000元 4 洪顯儒 113年1月2日 在IG認識「宗岳」教導虛擬貨幣投資,惟投資欲提領獲利,「宗岳」稱遭銀行鎖住未果始悉遭騙 113年1月3日20時32分許 49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書銘指示,由林界卿通知乙○○至臺東縣臺東市某處領取提款卡,乙○○提領完畢後,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乙○○ ①113年1月3日20時45分許 ②113年1月3日20時46分許 ③113年1月3日20時46分許 ④113年1月4日3時許 ①②③臺東縣○○市○○里00鄰○○○路000號 統一超商新南王門市 ④臺東縣 ○○市○○路0000號台東卑南郵局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5元 ④6600元 5 許子健 112年12月28日 在IG認識不詳網友教導虛擬貨幣投資,惟匯款後感覺有異又接獲警方通知,始悉遭騙 113年1月4日14時43分許 35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書銘指示,由林界卿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乙○○,並於車內將提款卡交由乙○○前往提領,乙○○提領完畢後,將提款卡及款項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乙○○ ①113年1月4日14時48分許 ②113年1月4日14時54分許③113年1月4日14時55分許 ①臺東縣 ○○市○○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成貞門市 ②③臺東 縣○○市○○路○段000號公東高工外花蓮二信ATM ①1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6 肖謹妍 112年12月5日 臉書不詳網友稱於告訴人肖謹妍開設之蝦皮賣場購物失敗,而提供客服網址,告訴人肖謹妍遂依指示操作,發覺遭轉帳,始悉受騙 112年12月5日16時58分許 49987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書銘指示,林界卿通知乙○○至臺東縣臺東市某處領取提款卡,乙○○提領完畢後,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乙○○ ①112年12月5日17時14分許 ②112年12月5日17時14分許 ③112年 12月5日17時16分許 ④112年 12月5日17時17分許 ⑤112年1 2月5日17時17分許 臺東縣○○市○○里○○路0000號統一超商卑南門市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7 謝曼雅 112年12月4日 臉書不詳網友稱於告訴人謝曼雅開設之蝦皮賣場購物失敗,而提供LINE「Shopee線上專屬客服」,告訴人謝曼雅遂依指示操作,發覺遭轉帳,始悉受騙 112年12月5日17時12分許 30123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吳尚承 112年12月11日 LINE「理財企劃家」教導虛擬貨幣投資提領獲利未果始悉遭騙 112年12月11日20時9分許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書銘指示,由林界卿通知丙○○至臺東縣臺東市某處領取提款卡,丙○○提領完畢後,於臺東縣臺東市大潤發附近橋下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丙○○ 112年12月11日20時15分許 臺東縣○○市○○里○○路0號統一超商東捷門市 1萬元 9 吳佳瑩 112年12月11日 LINE「ZLTBT」、「R.T」教導外匯期貨投資獲利未果始悉遭騙 112年12月11日20時22分許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 112年12月11日20時42分許 臺東縣○○市○○里○○路0號統一超商東捷門市 2萬元 10 林宜萱 112年12月11日 LINE「萱萱」教導外匯黃金投資獲利未果始悉遭騙 112年12月11日20時31分許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11日20時57分許 2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 ①112年12月11日21時7分許 ②112年12月11日21時7分許 ③112年12月11日21時17分許 ①②臺東 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臺東豐榮店 ③全家大豐店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11 梁竣易 112年11月23日 LINE「許你發財|投資理財」、「Teotor」、「VARKAMSU」教導外匯黃金投資獲利未果始悉遭騙 112年12月11日20時55分許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李峻豪 112年12月11日前某日時 不詳網友教導虛擬貨幣投資獲利未果始悉遭騙 112年12月11日20時58分許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陳怡璇 112年11月19日 LINE「BitToro」教導外匯期貨投資獲利未果始悉遭騙 112年12月11日21時5分許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蔣艾玲 112年10月30日 臉書暱稱「不敗教主-陳重銘」介紹進入line群組「飆股大滿貫」、 「助教-郭詩語」誆稱教導股票投資獲利未果始悉遭騙 113年1月4日16時22分許 5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書銘指示,由林界卿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乙○○,並於車內將提款卡交由乙○○前往提領,乙○○提領完畢後,將提款卡及款項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乙○○ ①113年1月4日17時26分許 ②113年1 月4日17時27分許 ③113年1 月4日17時27分許 ④113年1 月4日17時28分許 ⑤113年1 月4日17時29分許 ⑥113年1 月4日17時29分許 ⑦113年1 月4日17時30分許 ⑧113年1 月4日17時31分許 臺東縣○○市○○路00巷00號統一超商東亮門市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20005元 ⑧8005元 113年1月4日16時23分許 5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4日16時25分許 5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許嘉穎 112年11月17日 LINE「助理林依依」教導股票投資獲利未果始悉遭騙 113年1月5日9時31分許 5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書銘指示,由林界卿通知丙○○至臺東縣太平區圖書館領取提款卡,丙○○提領完畢後,於臺東縣臺東市大潤發附近橋下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丙○○ ①113年1月5日9時59分許 ②113年1 月5日9時59分許 ③113年1 月5日10時許 臺東縣○○鄉○○路000號陽信商業銀行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16 曾月鳳 113年3月1日 臉書「葉少傑」向其借錢並誆稱中獎須支付保證金為由,始悉遭騙 113年3月21日15時5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書銘指示,①②林界卿通知被告丙○○至臺東縣臺東市太平圖書館領取提款卡,丙○○提領完畢後,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③林界卿通 知丙○○至臺東縣臺東市「台東釣蝦場」旁停車場領取提款卡,丙○○提領完畢後,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丙○○ ①113年3月21日15時32分許 ②113年3月21日15時33分許 ③113年3 月22日0時21分許 ①②臺東 縣○○市○○路0段000號臺東知本郵局 ③臺東縣 ○○市○○路0000號臺東卑南郵局 ①6萬元 ②3萬元 ③1萬元 113年3月21日15時7分許 5萬元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2798號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 被 告 許書銘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羅文昱律師 黃絢良律師 被 告 林界卿 男 1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男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村0鄰○○路0段 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一峻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丙○○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巷00號 居臺東縣○○市○○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 應追加起訴及移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書銘基於發起、主持、指揮組織之犯意,於臺東地區籌組 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集團,從事提領、收取被害款項之階段性工作,並於通訊軟體Telegram成立群組,相互連絡詐騙款項事宜。許書銘為該詐欺集團於臺東地區之管理者,掌管該詐欺集團之運作,負責招攬、指揮集團成員、收集金融帳戶提款卡、指示集團內成員前往提領款項、彙整收取被詐款項、發放集團成員報酬。乙○○、丙○○、林界卿基於參與組織之犯意,分別以下列方式,參與由許書銘籌組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集團,從事提領、收取被害款項之階段性工作,並於通訊軟體Telegram成立群組,相互連絡詐騙款項事宜:①乙○○自民國112年10月起,經許書銘招募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負責提款、取款,報酬為每日新臺幣(下同)1500元;②丙○○自112年11月起,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負責提款、取款,報酬為每日1000元;③林界卿自112年12月起,經許書銘招募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擔任收水手,負責收取車手所提領之款項,報酬為每日2000元。 二、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先經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之人佯以附表所示詐欺事由,再由許書銘指示林界卿以附表所示方式聯繫乙○○、丙○○,其等再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方式領取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將款項繳回予林界卿轉交許書銘,以此方式掩飾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嗣林秉漢、張友倫、劉啟文、洪顯儒、許子健、肖謹妍、謝曼雅、吳尚承、吳佳瑩、林宜萱、梁竣易、李峻豪、陳怡璇、蔣艾玲、許嘉穎、曾月鳳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書銘於警詢、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審理時之供述 附表所示車手提領被詐款項後交由被告林界卿,再由被告林界卿繳回予被告許書銘之事實。 2 被告林界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乙○○於警詢時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4 被告丙○○於警詢時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5 被告丙○○手機內留存之交易明細照片、比對表 被告丙○○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方式提領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 6 被告乙○○、丙○○提領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 被告乙○○、丙○○於附表所示時、地,提領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 7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⑴告訴人張友倫、劉啟文、洪顯儒、許子健、肖謹妍、謝曼雅、吳尚承、吳佳瑩、林宜萱、梁竣易、陳怡璇、蔣艾玲、許嘉穎、曾月鳳、被害人林秉漢、李峻豪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⑵被告2人於附表所示時、地,以提領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 8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 告訴人張友倫、劉啟文、洪顯儒、許子健、肖謹妍、謝曼雅、吳尚承、吳佳瑩、林宜萱、梁竣易、陳怡璇、蔣艾玲、許嘉穎、曾月鳳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害人林秉漢、李峻豪於警詢之指述 其等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林秉漢提供之匯款紀錄 被害人林秉漢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張友倫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告訴人張友倫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劉啟文提供之匯款紀錄 告訴人劉啟文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洪顯儒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告訴人洪顯儒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許子健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告訴人許子健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肖謹妍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告訴人肖謹妍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謝曼雅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告訴人謝曼雅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吳尚承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告訴人吳尚承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吳佳瑩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告訴人吳佳瑩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林宜萱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告訴人林宜萱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三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梁竣易提供之對話紀錄 告訴人梁竣易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被害人李峻豪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陳怡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告訴人陳怡璇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蔣艾玲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告訴人蔣艾玲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許嘉穎提供之匯款紀錄 告訴人許嘉穎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2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曾月鳳提供之匯款紀錄 告訴人曾月鳳遭詐騙,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等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 三、核被告許書銘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 之發起、主持、指揮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林界卿、乙○○、丙○○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再被告等人就其等所參與各附表所示犯行,與參與同次詐欺取財犯行之同集團其他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復被告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向各附表所示其中同一告訴人、被害人施以詐術,指示同一告訴人、被害人匯款,並進而由參與之車手多次提領等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又被告許書銘、林界卿如附表各編號分工方式所示共16次犯行、被告乙○○如附表各編號分工方式所示(告訴人張友倫、劉啟文、洪顯儒、許子健、肖謹妍、謝曼雅、蔣艾玲、被害人林秉漢)共8次犯行、被告丙○○如附表各編號分工方式所示(告訴人吳尚承、吳佳瑩、林宜萱、梁竣易、陳怡璇、許嘉穎、曾月鳳、被害人林秉漢、李峻豪)共9次犯行,因告訴人、被害人各不相同,所侵害者為個別之財產法益,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被告許書銘於發起、主持、指揮犯罪組織後,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僅為一發起、主持、指揮組織行為,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其於發起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僅為一發起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就其首次之犯行論以發起、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林界卿、乙○○、丙○○均係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行為,並分工加重詐欺等行為,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其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均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末扣案被告乙○○iphoneXR、iphone 15 pro手機各1支、被告丙○○iphone、oppo手機各1支,係供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使用,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等人之犯罪所得,請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連帶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併辦理由: 被告乙○○、丙○○等人就附表所示之犯行,經本署以113年度 偵字第1333號、第1628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義股)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2號審理中,此有上開起訴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案被告乙○○、丙○○等人所涉該等犯行,與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屬於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五、追加起訴理由: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 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乙○○、丙○○等人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署以以113年度偵字第1333號、第1628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義股)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2號審理中,此有上開起訴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被告許書銘、林界卿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部分,核與上開經起訴之案件間,均為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依同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追加起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檢 察 官 陳薇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馨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 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分工方式 取款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林秉漢 112年12月29日前某日時 網友「周慧妍」邀約被害人林秉漢投資買賣奢侈品轉取利潤後,在平台出金未果始悉遭騙 112年12月29日12時許 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書銘指示,由林界卿通知丙○○至臺東縣臺東市某處領取提款卡,丙○○提領完畢後,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丙○○ ①112年12月29日12時19分許 ②112年12月29日12時20分許 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豐田郵局 ①6萬元 ②4萬元 112年12月29日12時2分許 5萬元 113年1月5日9時30分許 5萬元 許書銘指示,由林界卿通知乙○○至臺東縣臺東市某處領取提款卡,乙○○提領完畢後,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乙○○ ①113年1月5日9時58分許 ②113年1月5日9時59分許 ③113年1月5日9時59分許 ④113年1月5日10時許 ⑤113年1月5日10時1分許 ⑥113年1月5日10時1分許 ⑦113年1月5日10時2分許 ⑧113年1月5日10時2分許 臺東縣○○鄉○○路000號台東地區農會太平分部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20005元 ⑧10005元 113年1月5日9時32分許 5萬元 113年1月5日9時34分許 5萬元 113年1月5日9時36分許 5萬元 2 張友倫 112年12月12日 交友軟體「探探」上暱稱「Yman」之人邀約告訴人張友倫在網路商店賣貨,先充值才能發貨,後欲註銷未果始悉遭騙 112年12月31日15時4分許 35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書銘指示,由林界卿通知乙○○至臺東縣臺東市某處領取提款卡,乙○○提領完畢後,至臺東縣太平地區釋迦田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乙○○ ①112年12月31日15時33分許 ②112年12月31日15時33分許 ③112年12月31日15時34分許 臺東縣○○鄉○○路0段0號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瑞源分會 ①20005元 ②10005元 ③5005元 3 劉啟文 112年12月17日 LINE「Bakkt」群組認識虛擬貨幣投資,投資欲提領獲利,客服稱須付10%驗證費、交易被攔截付款失敗始悉遭騙 113年1月3日12時6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書銘指示,由林界卿通知乙○○至臺東縣臺東市某處領取提款卡,乙○○提領完畢後,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乙○○ ①113年1月3日12時38分許 ②113年1月3日12時39分許 臺東縣○○市○○路0000號台東卑南郵局 ①4萬元 ②5000元 4 洪顯儒 113年1月2日 在IG認識「宗岳」教導虛擬貨幣投資,惟投資欲提領獲利,「宗岳」稱遭銀行鎖住未果始悉遭騙 113年1月3日20時32分許 49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書銘指示,由林界卿通知乙○○至臺東縣臺東市某處領取提款卡,乙○○提領完畢後,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乙○○ ①113年1月3日20時45分許 ②113年1月3日20時46分許 ③113年1月3日20時46分許 ④113年1月4日3時許 ①②③臺東 縣○○市○○里00鄰○○○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南王門市 ④臺東縣 ○○市○○路0000號台東卑南郵局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5元 ④6600元 5 許子健 112年12月28日 在IG認識不詳網友教導虛擬貨幣投資,惟匯款後感覺有異又接獲警方通知,始悉遭騙 113年1月4日14時43分許 35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書銘指示,由林界卿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乙○○,並於車內將提款卡交由乙○○前往提領,乙○○提領完畢後,將提款卡及款項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乙○○ ①113年1月4日14時48分許 ②113年1月4日14時54分許 ③113年1月4 日14時55 分許 ①臺東縣 ○○市○○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成貞門市 ②③臺東 縣○○市○○路○段000號公東高工外花蓮二信ATM ①1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6 肖謹妍 112年12月5日 臉書不詳網友稱於告訴人肖謹妍開設之蝦皮賣場購物失敗,而提供客服網址,告訴人肖謹妍遂依指示操作,發覺遭轉帳,始悉受騙 112年12月5日16時58分許 49987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書銘指示,林界卿通知乙○○至臺東縣臺東市某處領取提款卡,乙○○提領完畢後,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乙○○ ①112年12月5日17時14分許 ②112年12月5日17時14分許 ③112年12月5日17時16分許 ④112年12月5日17時17分許 ⑤112年12月5日17時17分許 臺東縣○○市○○里○○路0000號統一超商卑南門市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7 謝曼雅 112年12月4日 臉書不詳網友稱於告訴人謝曼雅開設之蝦皮賣場購物失敗,而提供LINE「Shopee線上專屬客服」,告訴人謝曼雅遂依指示操作,發覺遭轉帳,始悉受騙 112年12月5日17時12分許 30123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吳尚承 112年12月11日 LINE「理財企劃家」教導虛擬貨幣投資提領獲利未果始悉遭騙 112年12月11日20時9分許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書銘指示,由林界卿通知丙○○至臺東縣臺東市某處領取提款卡,丙○○提領完畢後,於臺東縣臺東市大潤發附近橋下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丙○○ 112年12月11日20時15分許 臺東縣○○市○○里○○路0號統一超商東捷門市 1萬元 9 吳佳瑩 112年12月11日 LINE「ZLTBT」、「R.T」教導外匯期貨投資獲利未果始悉遭騙 112年12月11日20時22分許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 112年12月11日20時42分許 臺東縣○○市○○里○○路0號統一超商東捷門市 2萬元 10 林宜萱 112年12月11日 LINE「萱萱」教導外匯黃金投資獲利未果始悉遭騙 112年12月11日20時31分許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11日20時57分許 2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 ①112年12月11日21時7分許 ②112年12月11日21時7分許 ③112年12月11日21時17分許 ①②臺東 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臺東豐榮店 ③全家大豐店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11 梁竣易 112年11月23日 LINE「許你發財|投資理財」、「Teotor」、「VARKAMSU」教導外匯黃金投資獲利未果始悉遭騙 112年12月11日20時55分許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李峻豪 112年12月11日前某日時 不詳網友教導虛擬貨幣投資獲利未果始悉遭騙 112年12月11日20時58分許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陳怡璇 112年11月19日 LINE「BitToro」教導外匯期貨投資獲利未果始悉遭騙 112年12月11日21時5分許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蔣艾玲 112年10月30日 臉書暱稱「不敗教主-陳重銘」介紹進入line群組「飆股大滿貫」、 「助教-郭詩語」誆稱教導股票投資獲利未果始悉遭騙 113年1月4日16時22分許 5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書銘指示,由林界卿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乙○○,並於車內將提款卡交由乙○○前往提領,乙○○提領完畢後,將提款卡及款項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乙○○ ①113年1月4日17時26分許 ②113年1月4日17時27分許 ③113年1月4日17時27分許 ④113年1月4日17時28分許 ⑤113年1月4日17時29分許 ⑥113年1月4日17時29分許 ⑦113年1月4日17時30分許 ⑧113年1月4日17時31分許 臺東縣○○市○○路00巷00號統一超商東亮門市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20005元 ⑧8005元 113年1月4日16時23分許 5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4日16時25分許 5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許嘉穎 112年11月17日 LINE「助理林依依」教導股票投資獲利未果始悉遭騙 113年1月5日9時31分許 5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書銘指示,由林界卿通知丙○○至臺東縣太平區圖書館領取提款卡,丙○○提領完畢後,於臺東縣臺東市大潤發附近橋下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丙○○ ①113年1月5日9時59分許 ②113年1月5日9時59分許 ③113年1月5日10時許 臺東縣○○鄉○○路000號陽信商業銀行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16 曾月鳳 113年3月1日 臉書「葉少傑」向其借錢並誆稱中獎須支付保證金為由,始悉遭騙 113年3月21日15時5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書銘指示,①②林界卿通知被告丙○○至臺東縣臺東市太平圖書館領取提款卡,丙○○提領完畢後,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③林界卿通 知丙○○至臺東縣臺東市「台東釣蝦場」旁停車場領取提款卡,丙○○提領完畢後,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予林界卿,林界卿再繳回予許書銘 丙○○ ①113年3月21日15時32分許 ②113年3月21日15時33分許 ③113年3月22日0時21分許 ①②臺東 縣○○市○○路0段000號臺東知本郵局 ③臺東縣 ○○市○○路0000號臺東卑南郵局 ①6萬元 ②3萬元 ③1萬元 113年3月21日15時7分許 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