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TDM-113-原金訴-135-20241127-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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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雅婷 指定辯護人 羅文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雅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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