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TDM-113-原金訴-150-20250327-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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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美仔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古美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