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TDM-113-原金訴-157-20250331-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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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憲智 選任辯護人 蔡勝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偵字2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憲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