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TDM-113-原金訴-74-20241230-4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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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靖凰 選任辯護人 賴冠翰律師 被 告 郭家佑 林建昌 陳欣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3 0號、111年度偵字第1119號、第1142號、第1144號、第1389號、 第1447號、第1560號、第1608號、第1612號、第1703號、第2026 號、第2063號、第2064號、第2159號、第2163號、第2741號、第 2829號、第2830號、第2853號、第2856號、第2965號、第3068號 、第3082號、第3173號、第4917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蒞追字 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謝靖凰犯如附表六「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郭家佑犯如附表六「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林建昌犯如附表六「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六「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陳欣媛犯如附表六「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依其等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 經驗,應可預見一般人均可自由至銀行提領款項使用,如非欲遂行犯罪,並無指示他人提供銀行帳戶資料或代為領款、匯款之必要,故依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指示匯款或提領帳戶內款項後轉交他人,可能與該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且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及所在,竟分別基於縱使參與犯罪組織而與他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或幫助他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洗錢、幫助洗錢等犯罪,亦不違反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加入侯凱中、羅震東、許宏銘、黃冠綺、楊宥晟、黃琬晴(下合稱侯凱中等人,由本院另行審結)、「小邱」、「小宣」與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而分別為以下詐欺犯行: (一)謝靖凰、郭家佑與羅震東、侯凱中、「小邱」、「小宣」、 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所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郭家佑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再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由郭家佑前往附表一所示地點提領遭詐款項,再層轉交付予謝靖凰、侯凱中、「小邱」、「小宣」等人;將上開遭詐部分款項轉匯至羅震東如附表五所示第二層銀行帳戶,使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二)謝靖凰與羅震東、侯凱中、「小邱」、「小宣」、本案詐騙 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羅震東將其如附表二所示銀行帳戶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謝靖凰,並依謝靖凰指示將該帳戶設定約定轉帳戶後,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至羅震東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再於附表五所示時間,由羅震東前往附表五所示地點提領遭詐部分款項,再層轉交付予謝靖凰、侯凱中、「小邱」、「小宣」等人;或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上開遭詐部分款項轉匯至王博寬、黃柏豪、陳羽俊、李柏樺(已審結)及陳欣媛如附表五所示第二層銀行帳戶,使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三)謝靖凰與許宏銘、黃冠綺、楊宥晟、侯凱中、「小邱」、「 小宣」、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三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所三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三所示金額至楊宥晟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再依黃冠綺指示於附表五所示時間,由許宏銘搭載楊宥晟前往附表五所示地點提領遭詐款項後,層轉交付予謝靖凰、侯凱中、「小邱」、「小宣」等人,使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四)林建昌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 將其如附表四所示銀行帳戶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黃冠綺,並依黃冠綺指示將該帳戶設定約定轉帳戶後,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四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四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四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四所示金額至林建昌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再由本案詐騙提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上開遭詐款項轉匯至江明憲、黃柏豪(已審結)如附表五所示第二層銀行帳戶,使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二、陳欣媛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預見一般 人均可自由至銀行提領款項使用,如非欲遂行犯罪,並無指示他人提供銀行帳戶資料或代為領款、匯款之必要,故依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指示匯款或提領帳戶內款項後轉交他人,可能與該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且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及所在,竟基於縱使參與犯罪組織而與他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加入陳柏龍、梁原苰、葉欣貿、顏鈺哲、鄭智文、俞昇鴻、黃煜舜、吳明賢(下稱另案被告陳柏龍等人)與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詐騙集團(下稱另案詐騙集團)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向附表二編號2至4、8、11、18、23、27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再分別於附表二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本案詐騙集團成員羅震東之第一層銀行帳戶內,再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將前揭銀行帳戶內詐騙所得部分款項,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轉匯至如附表五所示之陳欣媛之第二層銀行帳戶內,復由陳欣媛依指示將贓款分別以提領、轉帳等方式使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定 有明文。經查,本案起訴書就被告陳欣媛之被訴犯罪事實係其分別以起訴書附表六(即附表五)所示之第二層銀行帳戶,各自參與及分擔起訴書分擔事實欄所載詐欺及洗錢犯行之一部,而對照起訴書附表三所示各該告訴人匯款至同案被告羅震東之第一層銀行帳戶時間、轉匯至被告陳欣媛之第二層銀行帳戶時間結果,為免偵查機關或法院隨意擇定該轉帳至第二層人頭帳戶之金錢屬於何名被害人所有,抑或尚未轉出而仍在原第一層人頭帳戶內,亦有違證據裁判原則,應依先進先出之判斷法則(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45號判決意旨參照),其被訴事實範圍特定如下:被告僅涉嫌共同詐欺如起訴書附表二(即附表二)所示編號2至4、8、11、18、23、27之告訴人為限。 二、按法院審判之對象係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檢察官於實行 公訴時,在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之範圍內,得補充更正犯罪事實及其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以期訴訟經濟之要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檢察官起訴書原未記載被告陳欣媛加入另案詐騙集團之犯罪事實,然被告陳欣媛於本案所提供第二層銀行帳戶與其在另案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第210號、第274號、第362號、第548號詐欺案件(下稱另案)所提供銀行帳號相同,此有該另案判決書在卷可憑(本院卷1-4第267至349頁),嗣經公訴檢察官就被告陳欣媛於本案犯罪事實,當庭更正如事實欄二所示,係將犯罪事實加以具體明確,核與原起訴之客觀基本社會事實仍屬相同,公訴檢察官並就上開更正犯罪事實之旨已向被告陳欣媛告知,本院亦當庭告知被告陳欣媛就此部分更正後犯罪事實之罪名供其表示意見(本院卷1-4第256頁、第258頁、第260頁),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依上開說明,公訴檢察官更正犯罪事實核無不合,本院自得就更正後之事實予以審理。 三、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附表八(一)、附表九(一)所示被告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下合稱被告謝靖凰等人)以外之人於警詢及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是本案上開證人此部分陳述,關於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均不具證據能力,但其陳述本案詐欺犯行過程,並未涉及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之內容,本院僅援用作為認定其關於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證據,自不在排除之列,併此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謝靖凰坦承有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示之參與犯罪 組織、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被告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均否認有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其中被告郭家佑辯稱:我雖有領錢,但只是幫忙領工程款和選舉的錢,對於所提領款項是詐欺、洗錢的贓款並不知情,也沒有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被告林建昌則辯稱:我雖有將帳戶資料交給別人使用,但不知道這是詐欺、洗錢,也沒有參與詐欺犯罪組織的意思;被告陳欣媛則辯稱:我雖有提款、轉帳等行為,但就本案其他共同被告我都不認識,也沒有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的犯意等語。 (二)經查: 1.被告郭家佑、林建昌分別於110年12月間受被告謝靖凰、共 同被告黃冠綺召募所加入集團組織,係共同被告侯凱中等人、被告謝靖凰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邱」、「小宣」等人所組成詐欺犯罪組織集團;被告郭家佑、林建昌、共同被告羅震東、楊宥晟分別將如附表一至四所示銀行帳戶之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分別交給被告謝靖凰、共同被告黃冠綺後,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前揭附表所示方法詐騙各該附表所示告訴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並於各該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匯款至各該附表所示被告郭家佑、林建昌、共同被告羅震東、楊宥晟之第一層銀行帳戶後,再由被告郭家佑、共同被告楊宥晟、羅震東分別依被告謝靖凰、共同被告黃冠綺指示前往附表五所示地點提領遭詐部分款項後,再層轉交付予被告謝靖凰、共同被告侯凱中、「小邱」、「小宣」等人,或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將前揭銀行帳戶內詐騙所得部分款項,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轉匯至如附表五所示之第二層銀行帳戶,進而使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 2.另附表二編號2至4、8、11、18、23、27所示告訴人遭詐部 分款項,有自共同被告羅震東如該附表所示第一層銀行帳戶,轉匯至被告陳欣媛如附表五所示至第二層銀行帳戶,而被告陳欣媛於本案發生時,亦因提供如附表五所示之第二層帳戶與另案被告陳柏龍,並依指示將另案告訴人陳金泉遭詐款項轉帳、提領,因而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等情,業據高雄地院以另案判決有罪。 3.上開事實有附表八、九所示證據可佐,認定為真實,故此部 分事實堪以認定,是被告謝靖凰等人前揭所為,於客觀上已有參與詐欺、洗錢犯行,且參與人數已達三人以上之組織規模等情,已可認定,則就被告謝靖凰等人有無前開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事實,分述如下:(1)被告謝靖凰部分 被告謝靖凰有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示之參與犯罪組織、加 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靖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卷1-4第259頁,本院卷1-6第266頁),並有附表八所示證據為佐,是被告謝靖凰之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自均應依法論科。(2)被告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部分 ①按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帳戶資料具專屬 性及私密性,多僅本人始能使用,縱偶有特殊情況須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者,亦必與該收受者具相當之信賴關係,並會謹慎瞭解查證其用途,無任意交付予他人使用之理,且我國金融機構眾多,各金融機構除廣設分行外,復在便利商店、商場、公私立機關設置自動櫃員機,一般人均可自行向金融機構申設帳戶使用,提領款項亦極為便利,倘若款項來源正當,根本無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後,再委請該人代為提領後轉交之必要,是若遇刻意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再委由他人代為提領款項,就該帳戶內款項可能係詐欺犯罪所得等不法來源,當應有合理之預見;況詐欺集團利用車手提領人頭金融機構帳戶款項,業經報章媒體多所披露,並屢經政府及新聞為反詐騙之宣導,一般具有通常智識之人,應均可知委由他人以臨櫃或至自動付款設備方式提領金融機構帳戶款項者,多係藉此取得不法犯罪所得,苟非意在將帳戶作為犯罪之不法目的或掩飾真實身分,實無必要刻意使用他人帳戶及由他人代為領款;又現今金融服務遠已不同於往昔傳統金融產業,金融機構與自動櫃員機等輔助設備隨處可見且內容多樣化,尤其電子、網路等新興金融所架構之服務網絡更綿密、便利,此為吾人日常生活所習知,而正常營業之企業經營者多會透過金融機構轉匯款項,倘捨此不為,刻意以輾轉隱晦之方式運送款項,應係為掩人耳目、躲避警方查緝;再依常理,金融交易理應會直接透過金融機構匯兌方式為之,既可節省勞費、留存金流證明,更可避免發生款項經手多人而遭侵吞等不測風險,殊難想像有何專門付費聘僱他人收取款項之必要。 ②經查,被告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下合稱被告郭家佑等人 )受不具信賴關係之人委託,提供自己名下帳戶收取來源不明款項後,再分別以層轉匯至不同帳戶、提領後交付指定之人等方式將前揭款項移出,實屬輾轉、隱晦,若非為掩飾不法行徑,以避免偵查機關藉由金融機構匯款紀錄追緝其等真實身分,當無大費周章刻意僱請被告郭家佑等人為此行為之必要,審以被告郭家佑等人分別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情(本院卷1-6第274頁),顯非年幼無知或與社會隔絕而無常識之人,依其等教育程度與社會生活歷程經驗,應可預見該等藉由多次傳遞之款項事涉隱晦,按諸常情,此等工作如無違法,對方大可親自或找熟識具信任關係之人取款或提領,抑或指定他人匯入自己可提款之帳戶,避免款項遭他人侵占,而無徒耗人事、匯款成本之必要,被告郭家佑等人於此情況,實應對其所收取、轉匯者非合法之款項有所預見,惟被告郭家佑等人竟仍提供名下之帳戶,為無特殊親密或信賴關係之他人收款後再予轉交,足認被告郭家佑等人對於其上開行為將可能為他人取得詐欺款項,並藉由轉匯而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等節有所預見,卻仍決意為之,而容任上開犯罪結果發生。 ③再者,就詐欺犯罪者之角度,其所指派實際從事提領、交付 等傳遞款項任務之人,關乎詐欺所得能否順利得手,且因遭警查獲或銀行通報之風險甚高,參與提領、傳遞款項之人必須隨時觀察環境變化以採取應變措施,否則如有突發狀況,將導致詐騙計畫功敗垂成,如參與者對不法情節毫不知情,甚至將款項私吞,抑或在現場發現係從事違法之詐騙工作,更有可能為自保而向檢警舉發,導致詐騙計畫功虧一簣,則詐欺犯罪者非但無法取得詐欺所得,甚且牽連自己,衡情實無可能派遣對其行為可能涉及犯罪行為一事毫無所悉之人,擔任提領及傳遞款項之工作,而本案詐欺所得款項係匯入被告郭家佑等人帳戶,則該帳戶內之詐欺所得款項即由被告郭家佑等人完全掌控,是若詐欺犯罪者無法確保被告郭家佑等人會完全配合提領及交付贓款,則匯入上開帳戶內之詐欺款項隨時可能因被告郭家佑等人突然發覺整個過程有疑而報警,或經提領之後遭被告郭家佑等人侵吞,使詐欺犯罪者面臨功虧一簣之風險,益徵被告郭家佑等人對於其等所為犯行應有所認識並參與其中而扮演一定角色,詐欺犯罪者始會信任被告郭家佑等人,由被告郭家佑等人以其所申設之帳戶收取詐欺所得款項後提領及轉交。綜上,可證被告郭家佑等人主觀上確有詐欺取財、幫助詐欺、一般洗錢、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④又依附表一至四告訴人所述其受騙之歷程,乃先由本案詐騙 集團傳送虛假之投資網站電子連結,經告訴人點選後連結至某網頁輸入其年籍資料,復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上開告訴人聯繫接洽,而告訴人遂依指示於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會匯款至被告郭家佑、林建昌、共同被告楊宥晟、羅震東如該附表所示第一層銀行帳戶內,再於附表五所時間、地點,由被告郭家佑、楊宥晟、共同被告羅震東前往指定地點提領部分款項,並交給被告謝靖凰、共同被告黃冠綺,或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被告林建昌、共同被告羅震東如附表二、四所示銀行帳戶內部分款項,再轉匯至被告陳欣媛、同案被告江明憲、黃柏豪、陳羽俊、王博寬、李柏樺如附表五所示銀行帳戶等情,業如前揭認定,從本案詐騙集團施以詐術過程及短時間內提領現款、輾轉匯款至不同帳戶之金流以觀,衡情需有多數人員分工始能完成,符合現今詐騙集團多有蒐集人頭帳戶或手機門號、撥打電話或使用通訊軟體對被害人實施詐騙、轉匯或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車手提款後層層上繳等階段並由多人分工分層所為之犯罪模式,堪認本案詐騙集團、另案詐騙集團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至少三人以上之多數人所組成,持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其核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牟利性及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至為明確,且依被告郭家佑等人參與上開分工之過程,其對於自己所參與者,乃三人以上所組成具牟利性及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以及本案詐欺犯行係由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等節,均有所預見,猶容任為之而參與,足認被告郭家佑、陳欣媛確有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被告林建昌有參與犯罪組織、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詳後述),至為明瞭。(3)至於檢察官雖認被告林建昌就附表四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犯行等語。 ①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 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經查,附表三所示告訴人匯款至被告林建昌如附表四所示銀 行帳戶內,再由本案詐騙提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上開遭詐全部款項轉匯至同案被告江明憲、黃柏豪如附表五所示第二層銀行帳戶內,被告林建昌並未實施提領、轉帳等詐欺、洗錢構成要件行為,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林建昌係為自己犯罪之意思而提供前揭銀行帳戶之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依前揭說明,尚難認定被告林建昌為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正犯或共同正犯。從而,檢察官上開主張,即有誤會。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所 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故被告謝靖凰等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新舊法比較說明 (1)被告謝靖凰、郭家佑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加重詐欺犯行所獲取財物雖已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然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謝靖凰、郭家佑於前揭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適用之餘地。(2)另被告謝靖凰等人於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雖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關於想像競合犯之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然後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謝靖凰、郭家佑、陳欣媛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之輕罪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林建昌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之輕罪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詐欺獲取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百萬元,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至於洗錢防制法雖經修正,然姑不論係適用舊法或新法,既均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詳後述),且不生刑法第55條第1項但書之輕罪封鎖作用,依前揭說明,自毋庸就上開較輕之洗錢罪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 2.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 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再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謝靖凰、郭家佑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擔任車手、收簿、收水等工作,被告林建昌則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提供其銀行帳戶資料作為詐欺、洗錢工具,其等參與上開犯罪組織期間,均係屬行為之繼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以一罪,依上開判決意旨,自應僅就其參與犯罪組織後之首次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3.核被告謝靖凰就附表二編號28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27及編號29至39、附表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4.核被告郭家佑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5.核被告林建昌就附表四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0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6.核被告陳欣媛就附表二編號2至4、8、11、18、23、27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7.至於被告林建昌就附表四所示犯行僅成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已認定如前,惟正犯與幫助犯、既遂犯與未遂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態樣或結果有所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2號判決參照),本院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二)罪數 1.被告謝靖凰、郭家佑就前揭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陳欣媛就前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2.被告謝靖凰就附表一、二、三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 郭家佑就附表一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陳欣媛就附表二編號2至4、8、11、18、23、27所示加重詐欺犯行,其等與共同被告侯凱中等人、另案被告陳柏龍等人、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間,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其等就上開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各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謝靖凰、郭家佑、陳欣媛上開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係侵害不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且各告訴人受騙之基礎事實有別,可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3.被告林建昌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交付如附表四所示銀行帳 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與被告黃冠綺、共同被告侯凱中等人,作為本案詐集團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本案詐騙集團犯如附表四所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係以1個行為參與犯罪組織、幫助3次加重詐欺取財、幫助3次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刑之減輕事由說明 1.被告謝靖凰有刑法第62條之自首減刑規定適用 (1)按被告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者,即與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至於自首後於審判中對其犯罪事實有所主張或辯解者,係被告辯護權之行使,不能僅據此一端作為被告無接受裁判意思之唯一論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2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院就就被告謝靖凰是否有自首情形函詢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下稱臺東分局),經該局回覆:被告謝靖凰係自行前往臺東分局製作筆錄時自稱涉及多起詐欺案件,惟當時僅掌握被告郭家佑、共同被告羅震東之本案相關事證,未查出被告謝靖凰之相關事證,被告謝靖凰亦於調查筆錄內坦承犯行,始查知被告謝靖凰涉犯本案等情,有該局113年10月28日信警偵字第1130036976號函附之職務報告可憑(本院卷1-6第93至95頁),是以,縱被告謝靖凰於偵訊時爭辯本案係遭詐騙而涉案等情,依上揭說明,仍合於自首之要件。(2)被告謝靖凰就本案雖符合自首要件,惟經本院賦予繳回所得之機會後,仍未自動繳交本案全部所得(本院卷1-6第267至268頁),即難認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前段規定要件,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另被告謝靖凰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全部犯行,已有面對司法及處理本案之決心,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林建昌幫助本案詐騙集團成員為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罪,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3.被告謝靖凰就洗錢犯行業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是就其 所犯之參與一般洗錢罪,雖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要件,然因上開罪名均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本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減輕其刑事由綜合評價,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被告謝靖凰等人不思依 循正途獲取所需,加入詐欺集團,並分別擔任車手、提供帳戶資料,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破壞社會互信基礎,助長詐騙犯罪歪風,並增加查緝犯罪及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謝靖凰犯後原否認犯行,最終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被告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犯後否認犯行,及其等迄今仍均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謝靖凰等人之前科素行,暨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所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被告謝靖凰等人、辯護人、檢察官就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本院卷1-6第273至276頁),分別量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 (五)另審酌被告謝靖凰、郭家佑、陳欣媛所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時 間間隔,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罪質相同,綜合考量其上開犯罪之類型、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被告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復均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故本案關於犯詐欺犯罪供犯罪所用之物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之沒收,即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 (二)被告謝靖凰、林建昌、陳欣媛參與本案詐欺犯行後,被告謝 靖凰因而獲得報酬5萬元,被告林建昌則獲得報酬8,000元、被告陳欣媛獲得10,000元等情,業據渠等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1-6第267至269頁),認屬被告謝靖凰、林建昌、陳欣媛之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謝靖凰、林建昌、陳欣媛所犯各該罪刑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郭家佑因參與本案詐欺犯行,除獲得報酬15,000元外, 另自共同被告侯凱中處獲得30萬元等情,業據被告郭家佑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1-6第268頁、第271頁),至於被告郭家佑對於上開30萬元固辯稱:該30萬元與本案無關等語,然被告郭家佑於本案發生並不認識被告侯凱中,業據被告郭家佑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1-6第271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侯凱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與被告郭家佑第一次見面的時間係共同被告黃冠綺被羈押後即111年1月左右,被告郭家佑是透過被告謝靖凰來找我的等語大致相符(本院卷1-6第61至62頁),被告郭家佑亦供稱:被告侯凱中會給30萬元,是因為本案關係等語明確(本院卷1-6第271頁),堪認該30萬元應屬本案犯罪所得,並與前揭15,000元,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郭家佑所犯罪刑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0所示手機係被告謝靖凰供本案所用之 物;附表七編號24所示手機係被告郭家佑供本案所用之物;表七編號26所示手機係被告林建昌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1-6卷第244頁),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所犯各該罪刑下均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5、27所示之物,雖分別為被告郭家佑、林建昌所有,然均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此外,附表六所示之其餘扣案物,則均非被告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所有之物,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五)本案告訴人遭詐騙匯入被告郭家佑等人帳戶之款項本應依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惟該遭詐款項最終由詐欺集團取得,被告郭家佑等人對該遭詐款項已無事實上管理權,如就其等參與洗錢之上開財物部分,仍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被告郭家佑等人所提供申設如附表一、四、五所示各該銀行 帳戶資料,雖屬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此僅為提領、轉帳工具,本身無一定之財產價值,亦難換算為實際金錢數額,且經被害人報案後,上開帳戶業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而無再遭不法利用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不受理部分 被告陳欣媛參與另案詐騙集團後,除本案犯行即詐欺附表二 編號2至4、8、11、18、23、27所示告訴人外,尚詐欺另案告訴人陳金泉,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610號提起公訴,且於112年2月2日繫屬於高雄地院,經該院於112年12月19日判決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有罪,經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2號案件審理中,此有另案判決書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本院卷1-6第167至169頁),被告陳欣媛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其於本案所提供銀行帳戶與其另案提供銀行帳戶同一,均係提供予另案被告陳柏龍等語(本院卷1-4第260頁,本院卷6第273頁),卷內復無證據足認被告陳欣媛於該段期間內曾脫離另案詐騙集團等情,是以被告陳欣媛於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業已與另案中「首次」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因想像競合而論以一罪,其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於另案獲得滿足,且為另案判決效力所及,本案應就被告陳欣媛所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單獨論罪即可,則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既為另案判決效力所及,本院自不能更為其他實體上判決,惟因此部分與前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加重詐欺部分犯行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王凱玲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莊琇 棋、王凱玲、許莉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 廖文達 廖文達於加入LINE暱稱「宗翰」提供奧海THBO投資平台代為操盤,依指示匯款,惟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遍。 (1)110年12月24日10時10分 (2)110年12月27日11時28分 (3)110年12月27日11時30分 (1)200萬元 (2)200萬元 (3)100萬元 (1)郭家佑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0)郭家佑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0)郭家佑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謝靖凰 郭家佑 2 林虹儀 林虹儀於Instgram交友,慫恿至投資網站(https://kd.hanqzl.com )投資虛擬貨幣,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虹儀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 14時42分 61萬元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謝靖凰 郭家佑 3 何志強 何志強於YouTube見有賺錢的廣告,加入LINE聯繫,慫恿至投資網站DAXOR、網址:https://n.draxcv.com/,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10年12月27日14時29分 (2)110年12月27日14時30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郭家佑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 丁建明 丁建明於Line通訊軟體交友,慫恿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丁建明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4日00時00分 (2)110年12月24日00時00分 (1)5萬元 (2)5萬元 (1)羅震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0)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 李家菻 李家菻聯絡LINE暱稱「REX」之男子,對方推薦李家菻阿里巴巴天貓投資網站,佯稱有現金回饋,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6時47分 4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3 曾紫晴 曾紫晴於Line通訊軟體交友,詐騙集團成員慫恿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曾紫晴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3日15時00分 (2)110年12月24日15時00分 (1)28萬元 (2)28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4 林炘彤 林炘彤於Facebook交友,慫恿至投資網站GOLDENMARKET、網址:https://asia.goldemakt.com/投資期貨,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炘彤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28日 15時48分 2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5 王貽加 王貽加接獲詐騙集團電話,提供Line名稱「魏念、鴻宸客服」,並於「B小課堂26之LINE群組提供股票買賣資訊」,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王貽加遂依指示至台北富邦銀行景美分行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8時24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6 林韋萱 林韋萱於交友軟體交友,並慫恿至投資網站名稱:天貓、網址:https://www.ruiyegangcai.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韋萱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27日 19時18分 5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7 陳葛霞 陳葛霞於Facebook交友,提供Line暱稱:夏月婉,並慫恿至網站:台灣區專屬交易所、網址:https://www.goldemakt.com投資虛擬通貨,陳葛霞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購買虛擬貨幣。 (1)110年12月28日14時02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44分 (3)110年12月28日16時23分 (4)110年12月28日13時30分 (1)3萬元 (2)3萬5,000元 (3)3萬2,000元 (4)2萬8,000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8 董伊庭 董伊庭於Facebook交友,詐騙集團成員提供Line暱稱:Xuan玹,並慫恿至網站:Golden Market、網址:https://France.goldemakt.com投資黃金期貨,董伊庭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5時17分 (2)110年12月28日16時07分 (1)2萬元 (2)3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9 顏欣怡 顏欣怡於Facebook-Nf數位副業交友並加LINE後連繫,並慫恿至類似虛擬貨幣網站操作,誆稱保證獲利賠,顏欣怡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轉帳多筆金額。 (1)110年12月28日14時33分 (2)110年12月28日17時24分 (1)4萬4,000元 (2)4萬6,000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0 許彥偉 許彥偉於Line通訊軟體交友,提供Line暱稱:台灣不動產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投顧業務員林筱筱,並慫恿至投資網站投資(網站名稱AITECHSTOCK及網址https://www.aitechstock.co/),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許彥偉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2日12時39分 (2)110年12月22日12時39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1 鄭文翔 鄭文翔於IG認識一位網友並加LINE聯繫,介紹投資網址,並將鄭文翔加進投資群組,以投資名義指示鄭文翔操作該系統,並要鄭文翔將金額儲值至其提供之帳號,另有兩筆超商代碼付款。 (1)110年12月22日16時23分 (2)110年12月22日16時15分 (1)1萬7,000元 (2)1萬7,000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12 顏婕薰 顏婕薰於網路上交友,提供之LineID:滑經濟-壹指曾收,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顏婕薰遂依指示加入該Jason-指導員之Line帳號,並依照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14分 2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3 鐘千雅 鐘千雅於YOUYUBE交友,詐騙集團成員慫恿至投資網站:UPFINBT、網址:taiwan.upfinbt.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鐘千雅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24日 18時08分 1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4 潘怡靜 潘怡靜前於臉書獲知投資訊息,加入LINE暱稱「E婷」好友,提供GOLDEN MARKET供潘怡靜投資黃金,遂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年12月28日13時30分 (2)110年12月28日15時30分 (3)110年12月28日16時27分 (1)4萬4,000元 (2)4萬6,000元 (3)5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5 余仁富 余仁富於臉書社群體得知投資平台(GOLDENMARKET:http.london.goldemarket.com)投資黃金操盤,余仁富便不疑由他陸續網路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0年12月28日14時53分 (2)110年12月28日15時31分 (1)3萬元 (2)3萬1,000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6 林茹祺 林茹祺於臉書社團「貴婦MOMMY計畫」交友並加入Line通訊軟體聯繫,慫恿至投資網站CPSNOWTW(網址https://www.cpsnowtw.com),誆稱按照顧問之指示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茹祺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3時35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27分 (1)3萬8,000元 (2)4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7 邱乙倩 邱乙倩於臉書粉絲專業「財婦人生」投資黃金廣告,邱乙倩加入LINE好友暱稱「唐易鴻(Rory)」,隨後便依照其指示操作網頁「GOLDEN SALE全新台灣金市交易所」,並由另一名LINE好友暱稱:「羅奕翎Nico」會計提供人口帳戶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18分 2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8 陳怡雯 陳怡雯於網路上看到GoldenMarket投資廣告,加入詐騙集團line帳號,遂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6時27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23分 (3)110年12月28日16時11分 (1)5萬元 (2)4萬4,000元 (3)4萬6,000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19 王建耀 王建耀於Facebook發現投資訊息,加入line暱稱夢想超人、LINE ID:of6888好友,慫恿至投資網站東方金融(網址:clon9f.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王建耀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36分 8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0 王以芳 王以芳於臉書發現投資廣告,加入LINE名稱:Allen Chen宇凡、Bimax客服中心,王以芳遂依照操作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5時27分 1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1 許瀞今 許瀞今加入LINE暱稱:陳柏豪,對方慫恿至網站:潤恆、網址:https://ag01.ruenh.com/投資網站投資外匯,誆稱保證獲利,許瀞今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於轉帳。 (1)110年12月28日13時26分 (2)110年12月28日13時27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2 陳品賢 陳品賢於Instgram社群軟體交友,慫恿至投資博奕網站投資(網站名稱:BITSTAM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陳品賢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5時39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3 廖雪君 廖雪君接獲詐騙集團來電邀約投資股票,後續依其指示互加LINE好友。以話術告知廖雪君要先儲值現金至所指定之帳戶內供買賣股票。 (1)110年12月22日12時55分 (2)110年12月23日10時28分 (3)110年12月23日10時31分 (4)110年12月23日13時13分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24 盧祈明 盧祈明於網路加line群組,佯稱投資股票平台app使用容易方便又抽新股又容易,盧祈明不疑有他加入該平台參與股票投資,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4日11時29分 (2)110年12月27日11時51分 (1)8萬888元 (2)100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5 張櫻文 張櫻文接獲詐騙集團電話,慫恿至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hzyouyushenghuo.com/OiLD.ap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張櫻文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3時49分 1萬6,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6 洪育袖 洪育袖於Facebook交友,加入LineID:zxczxc0711,慫恿至投資網站:LBC、網址:http://officetch.nez9002.com/投資虛擬通貨,洪育袖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4時22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04分 (3)110年12月28日14時06分 (1)7萬1,000元 (2)5萬元 (3)5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7 何俊宏 何俊宏於推特網友,加入LINE帳號,誆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誘使何俊宏受騙,遂依指示匯款及超商代碼繳費。 110年12月28日16時08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28 林世昌 林世昌於Line以「單純投資為前提」交友,LineID:QIS6610,慫恿至投資網站topiato、aitechstock網址:crm3.topiato.com、aitechstock.vi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世昌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及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2日01時50分 5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9 林淑華 林淑華於Line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慫恿至鴻宸ap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淑華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3日10時52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30 涂清介 涂清介稱遭投資詐騙,依指示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遭詐騙。 (1)110年12月23日12時46分 (2)110年12月23日12時51分 (3)110年12月24日09時29分 (4)110年12月24日09時30分 (1)5萬元 (2)5萬元 (3)5萬元 (4)3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1 林佩燕 林佩燕收到手機門號0000-000000傳送股票投資簡訊,加入LINE暱稱Anna,誆稱可獲得股票投資服務,另以「鴻宸APP」儲值,遂依指示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遭詐騙。 (1)110年12月24日13時00分 (2)110年12月27日09時47分 (3)110年12月27日09時48分 (4)110年12月27日10時00分 (1)1萬6,000元 (2)15萬元 (3)15萬元 (4)1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2 劉子瑄 劉子瑄於Facebook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慫恿至投資網站風城娛樂(網址:windycitycorp.com),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劉子瑄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惟提領獲利時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10年12月28日15時13分 (2)110年12月28日15時13分 (1)3萬元 (2)3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3 江俊毅 江俊毅稱接獲電話邀請加入LINE投資群組,依指示匯款加入會員,並加入APP買賣股票,遂依指示匯款,惟提領獲利時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4日11時15分 1萬6,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4 徐雯琳 徐雯琳於IG通訊軟體看到一名自稱「xin_0806._」限時動態稱要急徵訂單助手,隨後加入LINE通訊軟體暱稱「薇馨tina」,徐雯琳依指示操作外匯下單,以價差的交易賺取中間的收益,徐雯琳陸續網路匯款,欲提領獲利,客服人員稱需匯入保證金,始驚覺遭詐騙。 110年12月25日13時36分 2萬9,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5 張業群 110年11月28日前某時,偽以「關詩婷」、「李安與」、「MT5-TOPIATO客服人員」向張業群佯稱:投資量化交易外匯平台,可獲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張業群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2日 12時31分 50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6 殷偉銘 於110年9月10日,透過虛偽投資網站,向殷偉銘自稱「Jerry」,佯稱:能代為操盤投資云云,誘使殷偉銘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4日18時34分 (2)110年12月24日18時36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7 陳淑貞 於110年9月下旬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協理-Turman」、「富達客服2」、「陳老師 Amner」向陳淑貞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淑貞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 11時35分 20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8 蔡舜丞 於110年12月間某時,透過LINE對話軟體結識蔡舜丞,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蔡舜丞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39分 4萬7,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9 李承翰 於110年12月間某時,透過LINE對話軟體結識李承翰,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李承翰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5時43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檢察官未起訴)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1 黃如謙 110年11月28日前某時,刊登投資虛擬貨幣之虛偽廣告,致黃如謙信以為真,以「LINE」連繫後,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3時25分 5萬元 楊宥晟之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冠綺 楊宥晟 許宏銘 謝靖凰 12 戴慈樺 110年11月初某日,在通訊軟體Instagram上刊登投資廣告及LINE連結,趁戴慈樺加入LINE好友詢問投資事宜之機會,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戴慈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3時51分 6萬元 同上 黃冠綺 楊宥晟 許宏銘 謝靖凰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 鍾幸明 鍾幸明於網路尋找工作兼差,點入連結華義數位娛樂,GMP娛樂城,環球HOTW等3家投資平台,陸續使用手機及ATM轉帳。 (1)110年12月29 日15時12分 (1)110年12月29 日15時16分 (1)3萬元 (1)3萬元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冠綺 林建昌 2 洪育袖 洪育袖於Facebook交友,提供之LineID為:zxczxc0711,歹徒慫恿至網站:LBC、網址:http://officetch.nez9002.com/投資,洪育袖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於匯款。 (1)110年12月29日11時14分 (2)110年12月29日11時22分 (1)10萬元 (2)4萬1,000元 (1)同上 (2)同上 黃冠綺 林建昌 3 郭虹君 郭虹君於Instgram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郭虹君加入LINE好友,慫恿至北極光投資(golden.nlvc.world),誆稱保證獲利,郭虹君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惟提領獲利出金時無法提領,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9日00時54分 4萬元 同上 黃冠綺 林建昌 附表五 編號 被告 被告名下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 提領地點/轉匯帳戶(第二層帳戶) 提領/轉匯金額 1-1 羅震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2日12時49分27秒 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 40萬元 1-2 110年12月22日13時40分32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興分行) 130萬元 1-3 110年12月22日15時42分35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40萬元 1-4 110年12月22日16時28分16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64萬8000元 1-5 110年12月23日10時56分59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145元 1-6 110年12月23日12時35分16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王博寬) 100萬元 1-7 110年12月23日14時17分59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45萬元 1-8 110年12月23日15時49分33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11萬4000元 1-9 110年12月24日12時01分22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94萬元 1-10 110年12月24日14時59分14秒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李柏樺) 53萬元 1-11 110年12月24日18時00分10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40萬元 1-12 110年12月24日18時40分28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王博寬) 19萬5000元 1-13 110年12月27日11時25分47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50萬元 1-14 110年12月27日12時53分04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50萬元 1-15 110年12月28日01時40分01秒 高雄市○○區○○○路00號 8萬元 1-16 110年12月28日15時03分29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族分行) 190萬元 1-17 110年12月28日15時32分21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49萬元 1-18 110年12月28日15時40分12秒 高雄市○○區○○○路00號 10萬元 1-19 110年12月28日15時50分16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25萬元 1-20 110年12月28日16時19分18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25萬元 1-21 110年12月28日16時32分14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20萬元 1-22 110年12月28日17時31分12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羽俊) 10萬元 2-1 郭家佑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4日11時08分26秒 高雄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00萬元 2-2 110年12月27日15時19分38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3 110年12月27日15時20分50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4 110年12月27日15時22分03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5 110年12月27日15時23分16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6 110年12月27日15時24分25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7 110年12月27日15時26分51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8 110年12月27日15時27分58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9 110年12月27日15時29分05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10 110年12月27日15時30分25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11 110年12月27日15時31分46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12 110年12月27日16時24分17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羅震東) 50萬元 2-13 110年12月28日00時09分56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京吉店) 2萬元 2-1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7日12時22分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心路分行) 300萬元 3-1 林建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9日11時56分10秒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江明憲) 60萬元 3-2 110年12月29日15時18分40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23萬元 4-1 楊宥晟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4日15時24分12秒 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中山分行) 99萬元 附表六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1 如事實欄一(一)所示 謝靖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家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 如事實欄一(二)所示 謝靖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3 如事實欄一(三)所示 謝靖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4 如事實欄一(四)所示 林建昌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4 如事實欄二所示 陳欣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七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新臺幣1,000元紙鈔 1張 黃冠綺 2 新臺幣10元硬幣 3個 黃冠綺 3 新臺幣5元硬幣 1個 黃冠綺 4 新臺幣1元硬幣 2個 黃冠綺 5 土地銀行存摺 1本 楊宥晟 帳號:000000000000號 6 土地銀行存摺 1本 楊宥晟 帳號:000000000000號,加蓋註銷印章 7 土地銀行提款卡 1張 楊宥晟 帳號:000000000000號 8 新臺幣14,448元 楊宥晟 9 印章 1個 楊宥晟 10 新臺幣1,000元紙鈔 3張 侯凱中 11 新臺幣500元紙鈔 1張 侯凱中 12 黑色IPHONE手機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 13 白色華碩手機(含SIM卡、記憶卡)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14 OPPO手機(含SIM卡)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15 VIVO手機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16 台灣大哥大預付卡 1張 許宏銘 門號:0000000000號 17 新臺幣100元紙鈔 15張 許宏銘 18 新臺幣500元紙鈔 3張 許宏銘 19 新臺幣1,000元紙鈔 2張 許宏銘 20 綠色IPHONE手機(含SIM卡) 1支 謝靖凰 IMEI: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21 黑色IPHONEXS手機(含SIM卡) 1支 羅震東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2 黑色IPNONE7手機 1支 羅震東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3 中國信託帳戶存摺 3本 羅震東 24 白色IPHONE手機(含SIM卡) 1支 郭家佑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5 螢光粉紅色IPONE手機(含SIM卡) 1支 郭家佑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6 華碩手機(含SIM卡) 1支 林建昌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 27 銀色三星平板電腦 1台 林建昌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8 銀色IPONE手機 1支 張泓翰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29 黑色IPHONE手機 1支 黃冠綺 IMEI:00000000000000號 30 墨綠色IPHONE手機 1支 黃冠綺 IMEI:000000000000000號 31 玫瑰金IPHONE手機 1支 楊宥晟 IMEI: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八 (一)被告筆錄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被告黃冠綺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15-17頁、偵卷2-1第281-283頁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19-30頁、偵卷2-1第285-296頁 110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 偵卷1-1第321-331頁 110年12月30日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卷2第23-26頁 111年2月23日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6第37-39頁 111年3月21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243-249頁、偵卷2-1第297-303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305-333頁 111年4月24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13-215頁、偵卷2-1第305-307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191-213頁 2. 被告楊宥晟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31-32頁、偵卷2-1第375-376頁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33-34頁、偵卷2-1第377-385頁 110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 偵卷1-1第333-343頁 110年12月30日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卷2第29-33頁 111年1月14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63-71頁、偵卷2-1第387-395頁 111年1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121-123頁、偵卷2-2第5-7頁 111年2月23日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6第33-36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9-21頁、偵卷8第91-97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191-213頁 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185-193頁 113年2月2日偵訊筆錄 追加卷10第103-105頁 3. 被告郭家佑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89-99頁、偵卷2-1第355-365頁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129-135頁、偵卷2-1第367-373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167-179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23-243頁 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435-451頁 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185-193頁 4. 被告謝靖鳳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101-108頁、偵卷1-5第221-228頁、偵卷2-1第309-316頁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4第131-141頁、偵卷2-1第317-327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203-215頁 111年4月9日羈押訊問筆錄 偵卷1-4第387-391頁、聲羈卷1第35-39頁 111年5月31日延押訊問筆錄 聲延押卷第53-63頁、偵聲卷1第53-56頁 111年6月23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33-35頁、偵卷2-1第329-331頁 111年7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85-88頁、偵卷2-1第333-334頁 111年7月14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143-157頁 111年7月25日停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3第37-39頁 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351-377頁 113年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255-265頁 5. 被告羅震東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101-108頁、偵卷2-1第335-342頁、本院卷1-4第349-362頁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181-191頁、偵卷2-1第343-353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221-237頁、偵卷5第185-193頁、偵卷6第81-91頁 111年4月15日偵訊筆錄 偵卷1-5第23-26頁、偵卷5第201-207頁、偵卷6第95-101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23-243頁 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351-377頁 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435-451頁 6. 被告林建昌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361-367頁、偵卷2-2第9-15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37-51頁 111年8月24日偵訊筆錄 偵卷21第223-225頁 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351-377頁 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435-451頁 7. 被告侯凱中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4第53-64頁、偵卷1-5第195-206頁、偵卷2-1第243-254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113-129頁 111年4月9日羈押訊問筆錄 偵卷1-4第381-386頁、聲羈卷1第27-32頁 111年5月18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07-211頁、偵卷2-1第255-259頁 111年5月31日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1第59-63頁 111年7月14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129-139頁 111年7月25日停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2第35-37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87-302頁 113年3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369-374頁 113年4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385-394頁 8. 被告許宏銘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4第217-231頁、偵卷2-1第261-275頁、併辦交查卷第217-231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345-363頁、併辦交查卷第345-363頁 111年4月9日羈押訊問筆錄 偵卷1-4第393-398頁、聲羈卷1第43-48頁 111年4月17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17-220頁、偵卷2-1第277-280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191-213頁 9. 被告黃琬晴 111年3月25日警詢筆錄 併辦卷1第13-16頁 111年4月15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125-135頁、偵卷2-2第17-21頁、併辦交查卷第125-135頁 111年4月26日偵訊筆錄 偵卷1-5第139-143頁、併辦交查卷第139-143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23-243頁 10. 被告陳欣媛 111年5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113-118頁、偵卷2-2第45-50頁 111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329-333頁 112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1第323-341頁 112年8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237-247頁 113年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255-265頁 (二)證人筆錄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證人張泓翰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53-58頁、偵2-2卷第85-90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109-127頁 2. 證人王靖童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239-250頁、偵2-2卷第99-110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283-297頁 3. 證人何佳樂 111年6月19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273-276頁、偵卷2-2第81-84頁 111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299-305頁 4. 證人林家豪 111年7月2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91-94頁 5. 證人陳建宗 111年6月13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95-98頁 6. 證人杜珮甄 111年6月17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11-112頁 7. 證人宋汶祐 111年6月17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13-117頁 8. 證人世安越 111年7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19-122頁 9. 證人楊敏政 111年6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23-125頁 10. 證人黎倫豪 111年7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27-130頁 11. 證人張沛晴 111年3月27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11-17頁 (三)被害人筆錄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何瑄宜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107-125頁、偵卷1-7第197-206頁、偵卷23第43-52頁 2. 黃至元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201-203頁、偵卷1-7第207-208頁 3. 林佩燕 111年2月16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87-289頁、偵卷1-7第185-187頁、偵卷2-6第211-213頁 4. 盧珀華 111年2月24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91-297頁、偵卷1-7第261-267頁、偵卷1-8第309-315頁、偵卷2-7第67-73頁、追加卷10第11-17頁 5. 丁建明 110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5頁、偵卷11第11-15頁 6. 李家菻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9頁、偵卷19第25-27頁 7. 曾紫晴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1-12頁、偵卷12第61-62頁 111年3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63頁 8. 林炘彤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14頁、偵卷10第123-124頁 9. 王貽如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5-17頁、偵卷2-5第253-255頁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2-5第257-258頁 10. 林韋萱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9-20頁、偵卷2-5第285-286頁 11. 陳葛霞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1-26頁、偵卷10第65-70頁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29頁、偵卷10第71-73頁 12. 李承翰 111年1月1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1-34頁、追加卷1第9-15頁 13. 董伊庭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5-36頁、偵卷2-5第297-298頁 14. 顏欣怡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7-38頁、偵卷5第9-11頁 15. 許彥偉 110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9-43頁、偵卷13第11-15頁 16. 鄭文翔 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45-46頁、偵卷6第17-18頁 17. 顏婕薰 111年1月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47-49頁、偵卷2-5第315-317頁 18. 殷偉銘 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51-52頁、第217-218、追加卷4第14-15頁 19. 蕭宇廷 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53-57頁 20. 鐘千雅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59-60頁、第221-222頁 21. 陳淑貞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61-65頁、追加卷8第9-13頁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67-70頁、追加卷8第15-18頁 22. 潘怡靜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1-75頁、偵卷4第29-33頁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7-78頁、偵卷4第35-36頁 23. 余仁富 111年1月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9-81頁、偵卷20第9-11頁 24. 林茹祺 111年1月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83-86頁、偵卷17第13-19頁 25. 邱乙倩 111年1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87-89頁、偵卷10第165-173頁 26. 吳建宏 111年1月12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91-93頁 27. 27李季鋺 111年1月1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95-99頁、第285-289頁 28. 張業群 111年1月1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01-108頁、追加卷6第7-13頁 29. 陳怡雯 111年1月1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09-121頁、偵卷5第13-23頁 30. 王建耀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23-124頁、第235-236頁、偵卷2-5第63-65頁 31. 王以芳 111年1月2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25-130頁、偵卷2-4第9-14頁 32. 許瀞今 111年1月2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1-133頁、偵卷16第7-10頁、併辦他卷1第265-266頁 111年8月5日詢問筆錄 併辦他卷1第324-326頁 33. 林正芬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5-137頁 34. 陳品賢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9-143頁、偵卷6第7-10頁 111年1月26警詢筆錄 偵卷6第11-13頁 35. 何欣潔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45-151頁 36. 廖雪君 111年1月2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53-155頁、偵卷2-4第131-133頁 37. 曾俊傑 111年1月2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57-160頁、偵卷2-7第7-10頁、併辦卷1第9-12頁、併辦卷4第17-20頁 111年1月27日警詢筆錄 併辦卷1第13-14頁、併辦卷4第21-22頁 111年1月29日警詢筆錄 併辦卷1第15-16頁、併辦卷4第23-24頁 38. 盧祈明 111年1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61-162頁、偵卷2-4第185-186頁 39. 張櫻文 111年1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63-165頁、偵卷2-4第219-223頁 40. 洪育袖 111年2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67-170頁、第295-298頁、偵卷21第33-36頁、偵卷22第31-34頁 41. 何俊宏 111年2月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71-172頁、偵卷2-6第7-8頁 42. 林世昌 111年2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73-178頁、偵卷24第11-16頁 43. 林淑華 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79-180頁、偵卷2-6第59-60頁 44. 涂清介 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81-183頁、偵卷2-6第77-78頁 45. 劉子瑄 111年2月1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89-194頁、、偵卷2-6第321-326頁 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95-196頁 46. 黃于庭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09-211頁、偵卷9第25-29頁 47. 黃如謙 111年1月2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13-215頁、追加卷第9-11頁 48. 戴慈樺 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19-220頁、追加卷5第11-13頁 49. 何宇萱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23-224頁、偵卷2-5第43-44頁 50. 黃怜熒 111年1月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25-233頁、偵卷8第9-15頁 51. 洪琳雅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37-239頁、追加卷2第15-19頁 52. 張方瑜 111年2月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1-242頁、偵卷2-5第97-98頁 53. 郭虹君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3-244頁、第299-300頁、偵卷2-5第117-118頁 54. 曾雅婷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5-246頁、偵卷2-5第171-172頁 55. 張雅淳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7-256頁、追加卷3第11-20頁 56. 曾敏慧 111年2月1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57-259頁、偵卷14第9-11頁 57. 林虹儀 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69-271頁、偵卷7第11-13頁 58. 廖文達 111年2月2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3-274頁、偵卷25第13-14頁 59. 何志強 111年2月1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5-278頁、偵卷第15-18頁 60. 許英玲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9-280頁 61. 鍾幸明 111年1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81-283頁、偵卷2-5第209-210頁 62. 鄧凱方 111年1月1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91-293頁 63. 柯元玉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01-307頁 64. 鍾千雅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2-5第5-6頁 65. 江俊毅 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 偵卷2-6第381-384頁 66. 張瑞娟 111年2月21日警詢筆錄 偵卷2-7第33-36頁、併辦卷2第25-28頁 67. 徐雯琳 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19-20頁 68. 蔡舜丞 111年7月20日警詢筆錄 追加卷7第9-13頁 (四)書證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1第3-6頁 2. 詐欺附表 偵卷1-1第11頁 3. 警員顏子恩之職務報告 偵卷1-1第43頁 4. 偵查佐陳宣佑之職務報告 偵卷1-1第45頁 5. 黃冠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1第51-65頁 6. 楊宥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1第67-77頁 7. 黃冠綺之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1第91-97頁 8. 楊宥晟之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1第99-105頁 9. 何瑄宜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何瑄宜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1第129-181頁 10. 何瑄宜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偵卷1-1第185-199頁 11. 黃至元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黃至元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1第207-219頁 12. 黃至元之臺幣活存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偵卷1-1第221-247頁 13.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偵卷1-1第249-257頁 1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探索多維查尋結果 偵卷1-1第259-264頁 15.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1第265-279頁 16. 土地銀行監視器畫面光碟 偵卷1-1證物袋 17. 羅震東提供之影片光碟 偵卷1-1證物袋 18. 警詢及偵訊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偵卷1-1證物袋 19. 黃冠綺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 偵卷1-2第39-44頁 20. 楊宥晟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 偵卷1-2第45-52頁 21. 楊宥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2第73-83頁、 偵卷1-2第129-133頁 2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 偵卷1-2第135-149頁 23. 謝靖鳳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157-160頁 24. 郭家佑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161-162頁 25.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163-164頁 26. 楊宥晟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65-167頁 27. 林建昌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68頁 28. 羅震東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70-179頁 29. 郭家佑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80頁 30. 偵查佐賴淑芳之職務報告 偵卷1-2第191-198頁 31. 黃冠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2第251-258頁 32. 偵查佐賴淑芳之偵查報告 偵卷1-3第23-43頁、偵卷1-3第335-355頁 33. 楊宥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45-47頁 34. 張泓翰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61-68頁 35. 張泓翰之指認酒店照片及對話截圖 偵卷1-3第69-71頁 36. 張泓翰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3第73-89頁 37. 張泓翰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偵卷1-3第91-105頁 38. 郭家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139-146頁 39. 郭家佑提供與「靖」之對話截圖 偵卷1-3第147頁 40. 郭家佑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3第149-155頁 41.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3第157-160頁 42. 羅震東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193-196頁 43. 羅震東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勘察採證同意書 偵卷1-3第197-215頁 44.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3第217頁 45. 王靖童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251-254頁 46. 王靖童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3第255-261頁 47. 王靖童之存簿影本及交易明細 偵卷1-3第263-275頁 48. 林建昌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369-372頁 49. 林建昌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4第3-19頁 50.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帳戶網路轉帳明細 偵卷1-4第21頁 51.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4第23-34頁 52. 侯凱中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 偵卷1-4第71-80頁 53. 通訊軟體Telegram使用明細 偵卷1-4第81-101頁 54. 謝靖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4第149-156頁 55. 謝靖鳳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證明書 偵卷1-4第157-163頁 56.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偵卷1-4第165頁 57.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4第167-179頁 58. 許宏銘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4第235-249頁 59.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4第267-329頁 6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金融卡/存摺/網路銀行異動情形 偵卷1-5第27-83頁 61. 侯凱中之稅務電子閘門查詢單、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偵卷1-5第85-96頁 62. 侯凱中之銀行回應明細資料 偵卷1-5第153頁 63. 查詢謝靖鳳Google資料之Google回函 偵卷1-5第181-184頁 64. 謝靖鳳之在職證明 偵卷1-5第189頁 65. 偵查佐賴淑芬之職務報告 偵卷1-5第191-194頁 66. 侯凱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5第229-236頁 67. 黃冠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5第237-240頁 68. 許宏銘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5第241-244頁 69. 詐騙方式、時間、地點一覽表 偵卷1-5第245-252頁 70. 楊宥晟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53-257頁 71. 林建昌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58-259頁 72. 羅震東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60-272頁 73. 郭家佑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73-274頁 74. 黃琬晴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75頁 75. 美商APPLE公司資料調閱案件申請單、Google資料調閱及Google回函 偵卷1-5第277-284頁 76. 洪育袖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卷1-5第285-286頁 77. 通聯調閱查詢單 偵卷1-5第299-305頁 78.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5第307-310頁 79.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3-9頁 80. 林建昌之中華郵政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1-19頁 81.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 偵卷1-6第21-29頁 82.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31-54頁 83.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55-63頁 8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65-91頁 85. 陳欣媛之彰化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93-109頁 86. 王博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11-134頁 87. 黃柏豪之永豐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35-144頁 88. 廖佳霖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45-150頁 89. 廖雪君之彰化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51-164頁 90. 陳羽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65-171頁 91. 李柏樺之玉山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73-175頁 92. 陳柏龍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6第177-183頁 93. 江明憲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85-194頁 94. 廖佳霖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95-206頁 95. 高亦潔永豐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207-222頁 96. 張簡谷峰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223-242頁 97.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表 偵卷1-7第309-313頁 98.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7第315-336頁 99.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7第337-341頁 10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7第343-367頁 101. 清查詐欺車手提領贓款一覽表 偵卷1-7第369-372頁 102. 楊宥晟所涉詐欺附表 偵卷1-7第373-377頁 103. 林建昌所涉詐欺附表 偵卷1-7第378-392頁 104. 郭家佑所涉詐欺附表 偵卷1-7第393-394頁 105. 刑案現場照片(陳羽俊提供之對話紀錄) 偵卷1-8第235-242頁 106. 陳欣媛之完整矯正簡表、被告地址簡表 偵卷1-8第279-282頁 107. 何佳樂之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 偵卷1-8第307頁 108. 江明憲所提供之對話紀錄及轉帳通知截圖 偵卷1-8第325-327頁 109. 刑案現場照片(高亦潔提供之對話紀錄) 偵卷1-8第341-349頁 110. 許宏銘之通訊監察聲請表 他卷1第3-4頁 111. 警員賴淑芳之職務報告 他卷1第47頁 11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4第3-6頁 113. 潘怡靜之詐欺案一覽表 偵卷4第23-24頁 114. 詐騙潘怡靜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4第25-27頁 11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潘怡靜 偵卷4第37-39頁 116. 受理潘怡靜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4第41-95頁 117. 被害人潘怡靜之匯款明細 偵卷4第97-108頁 118. 潘怡靜所使用之華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4第109-111頁 119. 潘怡靜所使用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4第113-115頁 120. 潘怡靜所使用之中華郵政交易明細 偵卷4第117-119頁 121. 劉逸升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4第127-143頁 122. 劉逸升之第一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4第145-168頁 12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4第171-208頁 124.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5第3-6頁 125. 顏欣怡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5第27-33頁 126. 顏欣怡之銀行轉帳記錄、交易明細 偵卷5第35-41頁 127. 陳怡雯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5第47-57頁 128.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顏欣怡 偵卷5第65-67頁 129.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怡雯 偵卷5第69-70頁 130. 受理顏欣怡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5第71-75頁 131. 受理陳怡雯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5第77-91頁 132. 顏欣怡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5第95頁 133. 顏欣怡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5第97頁 134. 顏欣怡所使用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5第101-117頁 135. 顏欣怡所使用之第一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5第121頁 13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5第125頁 13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5第127-145頁 138. 羅震東之ATM提領影像照片 偵卷5第147-149頁 139.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5第165-166頁 140.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臨簡表、矯正簡表 偵卷5第169-177頁 141. 被害人陳怡雯警詢錄影光碟 偵卷5證物袋 142. 被告羅震東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5證物袋 14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6第3-4頁 14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 偵卷6第20頁 14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6第21-22頁 146. 鄭文翔之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6第25-31頁 147. 鄭文翔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6第32-40頁、 偵卷6第45-48頁 148. 鄭文翔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像照片 偵卷6第41頁 149. 鄭文翔之Bitsamp平台頁面截圖 偵卷6第42-44頁 150.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6第51-52頁 151. 羅震東之聯合徵信信用卡戶基本資料彙總 偵卷6第69頁 152. 被告羅震東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6證物袋 153.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7第7-10頁 15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虹儀 偵卷7第15-16頁 155. 受理林虹儀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7第17-29頁 156. 林虹儀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7第31-33頁 157.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7第37頁 158.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7第39-41頁 159. 郭家佑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7第49-50頁 160. 警員吳泓儒之職務報告 偵卷7第73頁 16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8第3-5頁 16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怜熒 偵卷8第23-25頁 163. 受理黃怜熒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8第27-43頁 164. 黃怜熒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8第45-63頁 165. 黃怜熒之元大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8第65頁 166. 詐騙黃怜熒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8第67-68頁 167.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8第70-74頁 168. 被告楊宥晟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8證物袋 169.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刑事案件被告書 偵卷9第3-6頁 170. 楊宥晟之刑案資訊詳細表 偵卷9第13-14頁 171.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9第17-18頁 172.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9第19-21頁 173. 詐騙黃于庭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9第23-24頁 174. 黃于庭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9第31-34頁 175. 黃于庭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9第35-36頁 176.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于庭 偵卷9第37-38頁 177. 受理黃于庭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9第39-53頁 178.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0第3-9頁 179.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0第13頁 18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登入記錄 偵卷10第15-19頁 18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0第21-57頁 18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葛霞 偵卷10第75-76頁 183. 受理陳葛霞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0第77-87頁、第91-93頁 184. 詐騙陳葛霞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0第95頁 185. 陳葛霞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照片 偵卷10第103頁 186. 陳葛霞之詐騙廣告訊息照片、詐騙交易平台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0第105-112頁 187. 陳葛霞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0第113-117頁 188. 詐騙林炘彤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0第119頁 189. 顏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個資表 偵卷10第121頁 190. 受理林炘彤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0第125-127頁 19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炘彤 偵卷10第129-130頁 192. 林炘彤之FB詐騙廣告訊息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詐騙投資網站照片 偵卷10第131-143頁 193. 林炘彤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0第144頁 194. 詐騙邱乙倩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0第151-155頁 19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邱乙倩 偵卷10第161-163頁 196. 受理邱乙倩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0第175-211頁 197. 邱乙倩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照片 偵卷10第213頁 198. 邱乙倩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 偵卷10第215-219頁 199. 邱乙倩之交易明細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0第223-253頁 200.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0第259-260頁 201.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臨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 偵卷10第269-279頁 202. 被害人陳葛霞警詢錄影光碟 偵卷10證物袋 20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1第3-6頁 20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1第17頁 20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儲存摺交易明細 偵卷11第19-32頁 20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1第33-39頁 207. 詐騙丁建明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1第43頁 208.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丁建明 偵卷11第49頁 209. 受理丁建明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1第51-57頁 210. 丁建明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跨行轉帳收據明細 偵卷11第59頁 211. 丁建明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1第61-69頁、 偵卷11第77-80頁 212. 丁建明之網路跨行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11第70-76頁 213.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1第85-86頁 214.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 偵卷11第89-97頁 21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2第3-6頁 216.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9-11頁 21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2第19頁 21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2第21-55頁 219. 詐騙曾紫晴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2第59頁 220. 受理曾紫晴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2第65-77頁 221. 曾紫晴之網路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臨櫃匯款憑證 偵卷12第81-83頁 222.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 偵卷12第89至97-2頁 223. 被害人曾紫晴110年12月28日警詢錄音光碟 偵卷12證物袋 22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3第3-10頁 225. 詐騙許彥偉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3第19-20頁 226.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彥偉 偵卷13第21-22頁 227. 受理許彥偉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3第23-29頁 228. 許彥偉之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3第31-61頁 229.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3第79頁 23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3第81-102頁 231. 張進興之華南銀行存款事故狀況表 偵卷13第105頁 232. 張進興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卷13第107-111頁 233. 被告張進興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13證物袋 234.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4第3-6頁 235. 詐騙曾敏慧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4第19-20頁 236.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客戶往來一覽表 偵卷14第23頁 237.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偵卷14第25-27頁 238. 受理曾敏慧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4第29-31頁 239.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敏慧 偵卷14第35-37頁 240. 曾敏慧之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14第47-48頁 241. 曾敏慧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4第49-62頁 242.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5第7-12頁 243.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何志強 偵卷15第19-20頁 244. 詐騙何志強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5第21-22頁 245. 受理何志強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5第23-25頁 246.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5第27-29頁 247.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5第31-32頁 248. 何志強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5第33頁 249. 何志強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DAXOR平台照片 偵卷15第35-40頁 250.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6第3-6頁 251. 陳柏豪通訊軟體個人頁面截圖、身分證正面照片 偵卷16第11頁 252. 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及收據、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及收據 偵卷16第13-15頁 253. 霍凌投資團隊合作協議書 偵卷16第17-19頁 254. 許瀞今之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9-25頁 255. 許瀞今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6第27-45頁 25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6第47頁 25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16第49-62頁 25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6第63-69頁 259. 受理許瀞今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6第71-73頁 260.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瀞今 偵卷16第77-78頁 261.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6第83-85頁 26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7第3-4頁 263. 詐騙林茹祺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7第5-9頁 26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7第21頁 26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7第23-57頁 266. 林茹祺之中華郵政存簿、彰化銀行存摺封面照片、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彰化銀行ATM交易明細 偵卷17第59-61頁 267. 林茹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偵卷17第63-81頁 268. 受理林茹祺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7第87-201頁 269. 臉書詐騙頁面照片、林茹祺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7第203-283頁 270. 林茹祺之匯款交易明細 偵卷17第284-294頁 27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8第3-7頁 27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8第35-37頁 27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儲存摺交易明細 偵卷18第39-52頁 27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8第53-59頁 275. 張沛晴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8第61頁 276. 張沛晴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8第63-74頁 277. 受理徐雯琳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8第77-83頁 278. 徐雯琳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8第87-93頁 279. 徐雯琳之交易明細 偵卷18第93-97頁 28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9第3-5頁 281. 被害人李家菻、陳景騰、陳盛煜、楊雅玲、鍾金盛、黃耀坤之匯款資訊一覽表 偵卷19第17頁 282. 詐騙李家菻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9第21頁 283. 受理李家菻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9第35-39頁 28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家菻 偵卷19第41-42頁 285. 李家菻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詐騙廣告及平台照片 偵卷19第43-45頁 28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9第47頁 28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儲存摺交易明細 偵卷19第49-63頁 28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9第65-71頁 28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0第3-6頁 290.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余仁富 偵卷20第13-14頁 291. 詐騙余仁富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0第15-17頁 292. 受理余仁富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20第19-21頁 293. 余仁富之交易明細照片 偵卷20第23-28頁 29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0第35頁 29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20第37-51頁 29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20第53-59頁 297.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1第7-10頁 298. 金融交易對照表 偵卷21第13-23頁 299. 詐騙洪育袖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1第25-31頁 300. 洪育袖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21第41-89頁 30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育袖 偵卷21第91-92頁 302. 受理洪育袖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21第97頁 303.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1第103頁 304.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1第105-174頁 305. 偵查卷掃描檔光碟 偵卷21證物袋 306. 被告林建昌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21證物袋 307.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2第3-6頁 308. 金融交易對照表 偵卷22第9-21頁 309. 詐騙洪育袖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2第23-29頁 310. 洪育袖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22第39-87頁 31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育袖 偵卷22第89-90頁 312. 受理洪育袖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22第95-96頁 31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2第101頁 31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2第103-139頁 315. 偵卷掃描檔光碟 偵卷22證物袋 316.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3第3-14頁 317. 犯罪時地一覽表 偵卷23第15-17頁 318. 楊宥晟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23第25頁 319.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3第29-32頁 320.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3第33-41頁 321. 何瑄宜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7-11超商繳費條碼 偵卷23第53-61頁 32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何瑄宜 偵卷23第63-64頁 323. 受理何瑄宜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23第65-91頁、 偵卷23第99-119頁 32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4第3-6頁 32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世昌 偵卷24第17-19頁 326. 詐騙林世昌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4第25-28頁 327. 受理林世昌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24第29-87頁 328. 林世昌之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台新銀行匯款申請書 偵卷24第89-95頁 329. 林世昌之交易明細照片 偵卷24第97-101頁 33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4第103頁 33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4第105-148頁 33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5第3-8頁 333. 廖文達之匯款明細一覽表 偵卷25第11-12頁 33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廖文達 偵卷25第19-20頁 335. 受理廖文達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25第21-41頁 336. 廖文達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7-11超商繳費條碼 偵卷25第42-54頁 337.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卷25第63-66頁 338. 郭家佑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卷25第69-73頁 339.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1第3-5頁 340. 李承翰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追加卷1第17-23頁 34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1第27頁 34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追加卷1第29-42頁 34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追加卷1第43-49頁 344. 詐騙李承翰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追加卷1第55-59頁 34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承翰 追加卷1第61-63頁 346. 受理李承翰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追加卷1第65頁 347. 李承翰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追加卷1第75頁 348. 羅震東之基本資料、照片資料、目前狀態資料 追加卷1第79頁 34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2第5-8頁 350. 洪琳雅之匯款明細一覽表 追加卷2第11-13頁 35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琳雅 追加卷2第21頁 352. 洪琳雅之合作金銀行庫存摺封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 追加卷2第23頁 353. 洪琳雅之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25-26頁 354. 洪琳雅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27-29頁 355. 受理洪琳雅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2第31-39頁 356. 盧璋旺之凱基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2第41頁 357. 盧璋旺之凱基銀行台幣存摺對帳單 追加卷2第43-50頁 358. 盧璋旺之凱基銀行ATM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51-54頁 359.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2第55頁 360.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57-59頁 361.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 追加卷3第3-5頁 362. 被害人匯款交易一覽表 追加卷3第9頁 363.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3第21頁 364.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追加卷3第23-25頁 365. 郭雅淳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照片、詐騙網站頁面及網址照片 追加卷3第27-48頁 366.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4第3-6頁 367. 詐騙殷偉銘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追加卷4第7頁、追加卷4第12頁 368. 受理殷偉銘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4第16-20頁 369. 殷偉銘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轉帳記錄照片 追加卷4第24-32頁 370. 殷偉銘之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 追加卷4第34-35頁 37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4第37頁 37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4第39-75頁 373.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4第79頁 374.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4第81-85頁 375.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5第3-4頁 376. 詐騙戴慈樺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追加卷5第17-22頁 377.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戴慈樺 追加卷5第23-25頁 378. 受理戴慈樺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5第35-37頁 379.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5第41-45頁 380.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5第47-50頁 38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6第3-5頁 38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6第21頁 38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6第23-57頁 38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業群 追加卷6第59-60頁 385. 張業群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存款帳戶交易明細照片 追加卷6第61-115頁 38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7第3-4頁 387. 匯款帳戶金額一覽表 追加卷7第7頁 388. 蔡舜丞之臺北富邦銀行金融卡影本 追加卷7第14頁 389. 蔡舜丞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照片 追加卷7第15-43頁 390.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蔡舜丞 追加卷7第47頁 391. 受理蔡舜丞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追加卷7第49頁 39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7第51頁 39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7第53-87頁 39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8第3-6頁 39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淑貞 追加卷8第19-20頁 396. 受理陳淑貞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8第21-23頁 397. 陳淑貞之匯款轉帳收據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美股操作資金進出狀況 追加卷8第25-65頁 39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8第67頁 399.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追加卷8第69-83頁 40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追加卷8第85-91頁 40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9第3-6頁 40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如謙 追加卷9第13-14頁 403. 受理黃如謙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9第15-17頁 404.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9第19頁、 追加卷9第29-32頁 405.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9第21-27頁 406. 黃如謙自行記錄之交易明細筆記照片 追加卷9第33-37頁 407. 黃如謙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追加卷9第39-69頁 408. 黃如謙之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照片 追加卷9第71-81頁 40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10第5-7頁 410. 盧珀華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追加卷10第19-22頁 411. 楊宥晟詐欺案銀行帳戶受匯一覽表 追加卷10第27頁 412.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追加卷10第29-36頁 413. 偵訊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追加卷10證物袋 41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卷1第3-6頁 415. 詐騙曾俊傑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併辦卷1第17頁 416.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俊傑 併辦卷1第19-20頁 417. 受理曾俊傑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併辦卷1第21-22頁 418. 曾俊傑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併辦卷1第23-28頁 419. 曾俊傑之交易明細 併辦卷1第29-31頁 42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併辦卷1第35頁 42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卷1第37-61頁 42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卷2第3-8頁 423. 黃琬晴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併辦卷2第13頁 424. 詐騙張瑞娟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併辦卷2第19-22頁 425. 洪天峰量化交易匯款資料 併辦卷2第33頁 426. 入金款項流向 併辦卷2第35頁 427. 張瑞娟之交易明細、交易資料 併辦卷2第37-53頁 428.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瑞娟 併辦卷2第55-56頁 429. 受理張瑞娟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併辦卷2第57-99頁 430. 詐騙廣告訊息照片 併辦卷2第101頁 431. 張瑞娟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併辦卷2第102-225頁 432. VIPOTOR委任契約書及其相關資訊照片 併辦卷2第227-233頁 433.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併辦卷2第237-239頁 434.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卷2第241-242頁 435.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網銀/語音密碼狀態及異動記錄 併辦卷2第243-247頁 436. 霍凌投資網頁資訊照片 併辦他卷1第12-19頁 437. 許瀞今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與霍凌投資之對話) 併辦他卷1第20-22頁 438. 潤恆網頁資訊照片 併辦他卷1第23-26頁 439. 許瀞今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與潤恆客服陳柏豪之對話) 併辦他卷1第27-100頁 440. 許瀞今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他卷1第101-108頁 441. 詐騙投資轉帳明細 併辦他卷1第109-115頁 442. 許瀞今之遭詐騙貸款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借款契約書、設定抵押之建物謄本 併辦他卷1第116-128頁 443. 許瀞今之匯款明細一覽表 併辦他卷1第187-188頁 44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戶事故異動情形 併辦他卷1第192-220頁 445. 陳家豪之玉山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戶事故異動情形 併辦他卷1第231-233頁 446. 許瀞今之不動產登記資料影本 併辦他卷1第237-244頁 447. 許瀞今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併辦他卷1第267-273頁 448. 霍凌投資團隊合作協議書 併辦他卷1第277-278頁 449. 許瀞今與羅震東之帳戶往來交易明細 併辦他卷1第281頁 450. 許瀞今之告訴人簡表 併辦他卷1第291-292頁 451.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他卷1第293頁 452. 許瀞今之身心障礙證明 併辦他卷1第315頁 453. 被害人許瀞今詢問錄影光碟 併辦他卷1證物袋 454. 許瀞今之借貸對話記錄截圖、借貸交易明細、委託代辦契約書 併辦他卷2第61-73頁 455.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他卷2第298頁 45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卷4第3-6頁 457. 幫助洗錢(詐欺)匯款一覽表 併辦卷4第9頁 458. 詐騙曾俊傑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併辦卷4第11頁 459.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俊傑 併辦卷4第25-28頁 460. 受理曾俊傑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併辦卷4第29-35頁 461. 曾俊傑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照片 併辦卷4第37-39頁 462.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併辦卷4第41-43頁 463.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卷4第45-46頁 464. 曾俊傑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併辦卷4第47-58頁 465. 曾俊傑之交易明細照片 併辦卷4第59-66頁 466. 被告黃琬晴警詢錄音錄影光碟 併辦卷4證物袋 467. 黃冠綺、楊宥晟之扣押物品清單 本院卷1-1第171-173頁 468. 王博寬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本院卷1-2第9-159頁 469.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2第279頁 470. 侯凱中、許宏銘、林建昌、張泓翰、黃冠綺、楊宥晟、郭家佑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照片 本院卷1-2第309-328頁 471. 廖佳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本院卷1-2第407-408頁 472. 廖得權之乙種診斷證明書 本院卷1-2第481頁 473. 李柏樺之指紋卡片 本院卷1-3第81-83頁、第177-178頁 474. 李柏樺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本院卷1-3第95-105頁、第187-193頁 475. 王博寬之app程式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09頁 476. 王博寬之交易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11-227 477.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3證物袋 478. 侯凱中之通訊監察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53-155頁 479.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65頁 480. 陳欣媛之109年12月26日租賃契約(110年2月10日至113年2月9日) 本院卷1-4第201-215頁 481.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4證物袋 482. 王博寬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本院卷1-2第9-159頁 483.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2第279頁 484. 侯凱中、許宏銘、林建昌、張泓翰、黃冠綺、楊宥晟、郭家佑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照片 本院卷1-2第309-328頁 485. 廖佳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本院卷1-2第407-408頁 486. 廖得權之乙種診斷證明書 本院卷1-2第481頁 487. 李柏樺之指紋卡片 本院卷1-3第81-83頁、第177-178頁 488. 李柏樺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本院卷1-3第95-105頁、第187-193頁 489. 王博寬之app程式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09頁 490. 王博寬之交易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11-227 491.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3證物袋 492. 侯凱中之通訊監察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53-155頁 493.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65頁 494. 陳欣媛之109年12月26日租賃契約(110年2月10日至113年2月9日) 本院卷1-4第201-215頁 495.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4證物袋 496.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3證物袋 497. 侯凱中之通訊監察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53-155頁 498.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65頁 499. 陳欣媛之109年12月26日租賃契約(110年2月10日至113年2月9日) 本院卷1-4第201-215頁 500.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4證物袋 附表九 (一)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被告陳欣媛 111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 警卷1第53-54頁 111年3月28日警詢筆錄(2) 警卷1第57-65頁 111年3月28日警詢筆錄(3) 警卷1第101-105頁 111年3月28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第13-19頁 雄檢偵卷4第69-75頁 111年3月28日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卷1第19至24頁 111年4月21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129-131頁 雄檢偵卷1第75-77頁 111年4月21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第81頁 111年5月25日警詢筆錄 雄檢偵卷1-8第113-117頁 111年7月6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133至136頁 111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8第329-333頁 2. 另案被告陳柏龍 111年7月19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27-33頁 111年7月19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第107-112頁 111年7月19日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卷4第21至23頁 3. 另案被告梁原苰 111年7月19日警詢筆錄(1) 警卷1第323-330頁 111年7月19日警詢筆錄(2) 警卷1第335-340頁 111年7月19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4第129-134頁 111年9月8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355-360頁 4. 另案證人董乃銘 111年4月6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141-145頁 5. 另案被告陳柏龍、梁原苰 111年11月15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第163-171頁 6. 被告陳欣媛、另案被告陳柏龍、梁原苰 112年10月24日審判筆錄 雄院卷2第53-119頁 (二)書證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陳柏龍手機Telegram截圖1張 警卷1第41頁 2. 陳柏龍手機LINE截圖5張 警卷1第43-51頁 3. 陳凱文臉書截圖3張 警卷1第107-108頁 第265-267頁 4.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天降祥瑞、U2B)19張 警卷1第109-127頁 第245-263頁 5. 手機翻拍照片(USDT交易名細)9張 警卷1第269-277頁 6.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U2B)2張 警卷1第295頁 7. 虛擬貨幣USDT行情查詢資料 警卷1第139頁 第297頁 8. 玉山銀行提款影像2張 警卷1第235頁 9. 統一超商鑫永年門市提款影像1張 警卷1第236頁 10. 全家超商高雄民如店提款影像10張 警卷1第237-238頁 11. TetherUSDT歷史數據 雄院卷2第161-168頁 110偵3930(一) ◎偵卷1-1(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2(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3(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4(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5(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6(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7(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8(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2-1(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2(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3(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4(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5(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6(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7(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110偵3930(二) ◎偵卷3(111年度偵字1447號) ◎他卷1(111年度他字第52號) ◎他卷2(110年度他字第968號) ◎偵卷4(111年度偵字第3173號) ◎偵卷5(111年度偵字第1119號) ◎偵卷6(111年度偵字第1142號) ◎偵卷7(111年度偵字第1144號) ◎偵卷8(111年度偵字第1389號) ◎偵卷9(111年度偵字第1560號) ◎偵卷10(111年度偵字第1608號) ◎偵卷11(111年度偵字第1612號) ◎偵卷12(111年度偵字第1703號) ◎偵卷13(111年度偵字第2026號) ◎偵卷14(111年度偵字第2063號) ◎偵卷15(111年度偵字第2064號) ◎偵卷16(111年度偵字第2159號) ◎偵卷17(111年度偵字第2163號) ◎偵卷18(111年度偵字第2741號) ◎偵卷19(111年度偵字第2829號) ◎偵卷20(111年度偵字第2830號) ◎偵卷21(111年度偵字第2853號) ◎偵卷22(111年度偵字第2856號) ◎偵卷23(111年度偵字第2965號) ◎偵卷24(111年度偵字第3068號) ◎偵卷25(111年度偵字第3082號) 110偵3930(三) ◎聲延押卷(111年度聲延押字第11號) ◎聲羈卷1(111年度聲押字第28號) ◎偵聲卷1(111年度偵聲字第34號) ◎偵聲卷2(111年度偵聲字第39號) ◎偵聲卷3(111年度偵聲字第40號) ◎偵抗卷1(111年度偵抗字第37號) ◎偵抗卷2(111年度偵抗字第26號) ◎偵抗卷3(111年度偵抗字第18號) ◎偵抗卷4(111年度偵抗字第5號) ◎偵聲卷4(111年度偵聲字第26號) ◎偵聲卷5(111年度偵聲字第25號) ◎偵聲卷6(111年度偵聲字第15號) ◎偵聲卷7(111年度偵聲字第8號) ◎聲羈卷2(110年度聲羈字第87號) 追加卷及併辦卷 ◎追加卷1(112年度偵字第1434號) ◎追加卷2(112年度偵字第3077號) ◎追加卷3(111年度偵字第3399號) ◎追加卷4(111年度偵字第3432號) ◎追加卷5(111年度偵字第4238號) ◎追加卷6(111年度偵字第4511號) ◎追加卷7(111年度偵字第4623號) ◎追加卷8(111年度偵字第4934號) ◎追加卷9(112年度偵字第411號) ◎追加卷10(112年度偵字第6030號) ◎併辦卷1(111年度偵字第3923號) ◎併辦卷2(112年度偵字第685號) ◎併辦交查卷(112年度交查字第414號) ◎併辦卷3(112年度偵字第30349號) ◎併辦他卷1(111年度他字第2571號) ◎併辦他卷2(111年度他字第2571號) ◎併辦卷4(112年度偵字第6202號) 本院卷 ◎本院卷1-1(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2(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3(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4(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5(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6(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另案卷 ◎解送卷(高雄市刑大偵8字第11170828800號) ◎警卷1(高雄市刑大偵8字第11172516400號) ◎雄院卷1(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 ◎雄院卷2(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 ◎聲羈卷1(111年度聲羈字第80號) ◎聲羈卷4(111年度聲羈字第217號) ◎雄檢偵卷1(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257號) ◎雄檢偵卷4(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424號) ◎雄檢卷1-8(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靖凰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 居臺東縣○○市○○路00巷00弄0號 (指定送達地址) 選任辯護人 賴冠翰律師 被 告 郭家佑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東縣○○市○○街00號 林建昌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居臺東縣○○市○○街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欣媛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3 0號、111年度偵字第1119號、第1142號、第1144號、第1389號、 第1447號、第1560號、第1608號、第1612號、第1703號、第2026 號、第2063號、第2064號、第2159號、第2163號、第2741號、第 2829號、第2830號、第2853號、第2856號、第2965號、第3068號 、第3082號、第3173號、第4917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蒞追字 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謝靖凰犯如附表六「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郭家佑犯如附表六「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林建昌犯如附表六「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六「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陳欣媛犯如附表六「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依其等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 經驗,應可預見一般人均可自由至銀行提領款項使用,如非欲遂行犯罪,並無指示他人提供銀行帳戶資料或代為領款、匯款之必要,故依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指示匯款或提領帳戶內款項後轉交他人,可能與該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且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及所在,竟分別基於縱使參與犯罪組織而與他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或幫助他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洗錢、幫助洗錢等犯罪,亦不違反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加入侯凱中、羅震東、許宏銘、黃冠綺、楊宥晟、黃琬晴(下合稱侯凱中等人,由本院另行審結)、「小邱」、「小宣」與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而分別為以下詐欺犯行: (一)謝靖凰、郭家佑與羅震東、侯凱中、「小邱」、「小宣」、 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所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郭家佑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再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由郭家佑前往附表一所示地點提領遭詐款項,再層轉交付予謝靖凰、侯凱中、「小邱」、「小宣」等人;將上開遭詐部分款項轉匯至羅震東如附表五所示第二層銀行帳戶,使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二)謝靖凰與羅震東、侯凱中、「小邱」、「小宣」、本案詐騙 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羅震東將其如附表二所示銀行帳戶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謝靖凰,並依謝靖凰指示將該帳戶設定約定轉帳戶後,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至羅震東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再於附表五所示時間,由羅震東前往附表五所示地點提領遭詐部分款項,再層轉交付予謝靖凰、侯凱中、「小邱」、「小宣」等人;或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上開遭詐部分款項轉匯至王博寬、黃柏豪、陳羽俊、李柏樺(已審結)及陳欣媛如附表五所示第二層銀行帳戶,使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三)謝靖凰與許宏銘、黃冠綺、楊宥晟、侯凱中、「小邱」、「 小宣」、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三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所三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三所示金額至楊宥晟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再依黃冠綺指示於附表五所示時間,由許宏銘搭載楊宥晟前往附表五所示地點提領遭詐款項後,層轉交付予謝靖凰、侯凱中、「小邱」、「小宣」等人,使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四)林建昌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 將其如附表四所示銀行帳戶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黃冠綺,並依黃冠綺指示將該帳戶設定約定轉帳戶後,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四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四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四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四所示金額至林建昌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再由本案詐騙提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上開遭詐款項轉匯至江明憲、黃柏豪(已審結)如附表五所示第二層銀行帳戶,使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二、陳欣媛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預見一般 人均可自由至銀行提領款項使用,如非欲遂行犯罪,並無指示他人提供銀行帳戶資料或代為領款、匯款之必要,故依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指示匯款或提領帳戶內款項後轉交他人,可能與該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且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及所在,竟基於縱使參與犯罪組織而與他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加入陳柏龍、梁原苰、葉欣貿、顏鈺哲、鄭智文、俞昇鴻、黃煜舜、吳明賢(下稱另案被告陳柏龍等人)與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詐騙集團(下稱另案詐騙集團)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向附表二編號2至4、8、11、18、23、27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再分別於附表二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本案詐騙集團成員羅震東之第一層銀行帳戶內,再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將前揭銀行帳戶內詐騙所得部分款項,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轉匯至如附表五所示之陳欣媛之第二層銀行帳戶內,復由陳欣媛依指示將贓款分別以提領、轉帳等方式使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定 有明文。經查,本案起訴書就被告陳欣媛之被訴犯罪事實係其分別以起訴書附表六(即附表五)所示之第二層銀行帳戶,各自參與及分擔起訴書分擔事實欄所載詐欺及洗錢犯行之一部,而對照起訴書附表三所示各該告訴人匯款至同案被告羅震東之第一層銀行帳戶時間、轉匯至被告陳欣媛之第二層銀行帳戶時間結果,為免偵查機關或法院隨意擇定該轉帳至第二層人頭帳戶之金錢屬於何名被害人所有,抑或尚未轉出而仍在原第一層人頭帳戶內,亦有違證據裁判原則,應依先進先出之判斷法則(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45號判決意旨參照),其被訴事實範圍特定如下:被告僅涉嫌共同詐欺如起訴書附表二(即附表二)所示編號2至4、8、11、18、23、27之告訴人為限。 二、按法院審判之對象係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檢察官於實行 公訴時,在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之範圍內,得補充更正犯罪事實及其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以期訴訟經濟之要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檢察官起訴書原未記載被告陳欣媛加入另案詐騙集團之犯罪事實,然被告陳欣媛於本案所提供第二層銀行帳戶與其在另案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第210號、第274號、第362號、第548號詐欺案件(下稱另案)所提供銀行帳號相同,此有該另案判決書在卷可憑(本院卷1-4第267至349頁),嗣經公訴檢察官就被告陳欣媛於本案犯罪事實,當庭更正如事實欄二所示,係將犯罪事實加以具體明確,核與原起訴之客觀基本社會事實仍屬相同,公訴檢察官並就上開更正犯罪事實之旨已向被告陳欣媛告知,本院亦當庭告知被告陳欣媛就此部分更正後犯罪事實之罪名供其表示意見(本院卷1-4第256頁、第258頁、第260頁),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依上開說明,公訴檢察官更正犯罪事實核無不合,本院自得就更正後之事實予以審理。 三、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附表八(一)、附表九(一)所示被告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下合稱被告謝靖凰等人)以外之人於警詢及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是本案上開證人此部分陳述,關於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均不具證據能力,但其陳述本案詐欺犯行過程,並未涉及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之內容,本院僅援用作為認定其關於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證據,自不在排除之列,併此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謝靖凰坦承有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示之參與犯罪 組織、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被告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均否認有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其中被告郭家佑辯稱:我雖有領錢,但只是幫忙領工程款和選舉的錢,對於所提領款項是詐欺、洗錢的贓款並不知情,也沒有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被告林建昌則辯稱:我雖有將帳戶資料交給別人使用,但不知道這是詐欺、洗錢,也沒有參與詐欺犯罪組織的意思;被告陳欣媛則辯稱:我雖有提款、轉帳等行為,但就本案其他共同被告我都不認識,也沒有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的犯意等語。 (二)經查: 1.被告郭家佑、林建昌分別於110年12月間受被告謝靖凰、共 同被告黃冠綺召募所加入集團組織,係共同被告侯凱中等人、被告謝靖凰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邱」、「小宣」等人所組成詐欺犯罪組織集團;被告郭家佑、林建昌、共同被告羅震東、楊宥晟分別將如附表一至四所示銀行帳戶之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分別交給被告謝靖凰、共同被告黃冠綺後,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前揭附表所示方法詐騙各該附表所示告訴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並於各該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匯款至各該附表所示被告郭家佑、林建昌、共同被告羅震東、楊宥晟之第一層銀行帳戶後,再由被告郭家佑、共同被告楊宥晟、羅震東分別依被告謝靖凰、共同被告黃冠綺指示前往附表五所示地點提領遭詐部分款項後,再層轉交付予被告謝靖凰、共同被告侯凱中、「小邱」、「小宣」等人,或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將前揭銀行帳戶內詐騙所得部分款項,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轉匯至如附表五所示之第二層銀行帳戶,進而使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 2.另附表二編號2至4、8、11、18、23、27所示告訴人遭詐部 分款項,有自共同被告羅震東如該附表所示第一層銀行帳戶,轉匯至被告陳欣媛如附表五所示至第二層銀行帳戶,而被告陳欣媛於本案發生時,亦因提供如附表五所示之第二層帳戶與另案被告陳柏龍,並依指示將另案告訴人陳金泉遭詐款項轉帳、提領,因而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等情,業據高雄地院以另案判決有罪。 3.上開事實有附表八、九所示證據可佐,認定為真實,故此部 分事實堪以認定,是被告謝靖凰等人前揭所為,於客觀上已有參與詐欺、洗錢犯行,且參與人數已達三人以上之組織規模等情,已可認定,則就被告謝靖凰等人有無前開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事實,分述如下:(1)被告謝靖凰部分 被告謝靖凰有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示之參與犯罪組織、加 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靖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卷1-4第259頁,本院卷1-6第266頁),並有附表八所示證據為佐,是被告謝靖凰之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自均應依法論科。(2)被告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部分 ①按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帳戶資料具專屬 性及私密性,多僅本人始能使用,縱偶有特殊情況須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者,亦必與該收受者具相當之信賴關係,並會謹慎瞭解查證其用途,無任意交付予他人使用之理,且我國金融機構眾多,各金融機構除廣設分行外,復在便利商店、商場、公私立機關設置自動櫃員機,一般人均可自行向金融機構申設帳戶使用,提領款項亦極為便利,倘若款項來源正當,根本無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後,再委請該人代為提領後轉交之必要,是若遇刻意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再委由他人代為提領款項,就該帳戶內款項可能係詐欺犯罪所得等不法來源,當應有合理之預見;況詐欺集團利用車手提領人頭金融機構帳戶款項,業經報章媒體多所披露,並屢經政府及新聞為反詐騙之宣導,一般具有通常智識之人,應均可知委由他人以臨櫃或至自動付款設備方式提領金融機構帳戶款項者,多係藉此取得不法犯罪所得,苟非意在將帳戶作為犯罪之不法目的或掩飾真實身分,實無必要刻意使用他人帳戶及由他人代為領款;又現今金融服務遠已不同於往昔傳統金融產業,金融機構與自動櫃員機等輔助設備隨處可見且內容多樣化,尤其電子、網路等新興金融所架構之服務網絡更綿密、便利,此為吾人日常生活所習知,而正常營業之企業經營者多會透過金融機構轉匯款項,倘捨此不為,刻意以輾轉隱晦之方式運送款項,應係為掩人耳目、躲避警方查緝;再依常理,金融交易理應會直接透過金融機構匯兌方式為之,既可節省勞費、留存金流證明,更可避免發生款項經手多人而遭侵吞等不測風險,殊難想像有何專門付費聘僱他人收取款項之必要。 ②經查,被告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下合稱被告郭家佑等人 )受不具信賴關係之人委託,提供自己名下帳戶收取來源不明款項後,再分別以層轉匯至不同帳戶、提領後交付指定之人等方式將前揭款項移出,實屬輾轉、隱晦,若非為掩飾不法行徑,以避免偵查機關藉由金融機構匯款紀錄追緝其等真實身分,當無大費周章刻意僱請被告郭家佑等人為此行為之必要,審以被告郭家佑等人分別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情(本院卷1-6第274頁),顯非年幼無知或與社會隔絕而無常識之人,依其等教育程度與社會生活歷程經驗,應可預見該等藉由多次傳遞之款項事涉隱晦,按諸常情,此等工作如無違法,對方大可親自或找熟識具信任關係之人取款或提領,抑或指定他人匯入自己可提款之帳戶,避免款項遭他人侵占,而無徒耗人事、匯款成本之必要,被告郭家佑等人於此情況,實應對其所收取、轉匯者非合法之款項有所預見,惟被告郭家佑等人竟仍提供名下之帳戶,為無特殊親密或信賴關係之他人收款後再予轉交,足認被告郭家佑等人對於其上開行為將可能為他人取得詐欺款項,並藉由轉匯而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等節有所預見,卻仍決意為之,而容任上開犯罪結果發生。 ③再者,就詐欺犯罪者之角度,其所指派實際從事提領、交付 等傳遞款項任務之人,關乎詐欺所得能否順利得手,且因遭警查獲或銀行通報之風險甚高,參與提領、傳遞款項之人必須隨時觀察環境變化以採取應變措施,否則如有突發狀況,將導致詐騙計畫功敗垂成,如參與者對不法情節毫不知情,甚至將款項私吞,抑或在現場發現係從事違法之詐騙工作,更有可能為自保而向檢警舉發,導致詐騙計畫功虧一簣,則詐欺犯罪者非但無法取得詐欺所得,甚且牽連自己,衡情實無可能派遣對其行為可能涉及犯罪行為一事毫無所悉之人,擔任提領及傳遞款項之工作,而本案詐欺所得款項係匯入被告郭家佑等人帳戶,則該帳戶內之詐欺所得款項即由被告郭家佑等人完全掌控,是若詐欺犯罪者無法確保被告郭家佑等人會完全配合提領及交付贓款,則匯入上開帳戶內之詐欺款項隨時可能因被告郭家佑等人突然發覺整個過程有疑而報警,或經提領之後遭被告郭家佑等人侵吞,使詐欺犯罪者面臨功虧一簣之風險,益徵被告郭家佑等人對於其等所為犯行應有所認識並參與其中而扮演一定角色,詐欺犯罪者始會信任被告郭家佑等人,由被告郭家佑等人以其所申設之帳戶收取詐欺所得款項後提領及轉交。綜上,可證被告郭家佑等人主觀上確有詐欺取財、幫助詐欺、一般洗錢、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④又依附表一至四告訴人所述其受騙之歷程,乃先由本案詐騙 集團傳送虛假之投資網站電子連結,經告訴人點選後連結至某網頁輸入其年籍資料,復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上開告訴人聯繫接洽,而告訴人遂依指示於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會匯款至被告郭家佑、林建昌、共同被告楊宥晟、羅震東如該附表所示第一層銀行帳戶內,再於附表五所時間、地點,由被告郭家佑、楊宥晟、共同被告羅震東前往指定地點提領部分款項,並交給被告謝靖凰、共同被告黃冠綺,或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被告林建昌、共同被告羅震東如附表二、四所示銀行帳戶內部分款項,再轉匯至被告陳欣媛、同案被告江明憲、黃柏豪、陳羽俊、王博寬、李柏樺如附表五所示銀行帳戶等情,業如前揭認定,從本案詐騙集團施以詐術過程及短時間內提領現款、輾轉匯款至不同帳戶之金流以觀,衡情需有多數人員分工始能完成,符合現今詐騙集團多有蒐集人頭帳戶或手機門號、撥打電話或使用通訊軟體對被害人實施詐騙、轉匯或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車手提款後層層上繳等階段並由多人分工分層所為之犯罪模式,堪認本案詐騙集團、另案詐騙集團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至少三人以上之多數人所組成,持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其核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牟利性及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至為明確,且依被告郭家佑等人參與上開分工之過程,其對於自己所參與者,乃三人以上所組成具牟利性及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以及本案詐欺犯行係由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等節,均有所預見,猶容任為之而參與,足認被告郭家佑、陳欣媛確有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被告林建昌有參與犯罪組織、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詳後述),至為明瞭。(3)至於檢察官雖認被告林建昌就附表四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犯行等語。 ①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 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經查,附表三所示告訴人匯款至被告林建昌如附表四所示銀 行帳戶內,再由本案詐騙提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上開遭詐全部款項轉匯至同案被告江明憲、黃柏豪如附表五所示第二層銀行帳戶內,被告林建昌並未實施提領、轉帳等詐欺、洗錢構成要件行為,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林建昌係為自己犯罪之意思而提供前揭銀行帳戶之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依前揭說明,尚難認定被告林建昌為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正犯或共同正犯。從而,檢察官上開主張,即有誤會。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所 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故被告謝靖凰等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新舊法比較說明 (1)被告謝靖凰、郭家佑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加重詐欺犯行所獲取財物雖已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然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謝靖凰、郭家佑於前揭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適用之餘地。(2)另被告謝靖凰等人於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雖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關於想像競合犯之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然後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謝靖凰、郭家佑、陳欣媛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之輕罪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林建昌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之輕罪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詐欺獲取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百萬元,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至於洗錢防制法雖經修正,然姑不論係適用舊法或新法,既均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詳後述),且不生刑法第55條第1項但書之輕罪封鎖作用,依前揭說明,自毋庸就上開較輕之洗錢罪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 2.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 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再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謝靖凰、郭家佑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擔任車手、收簿、收水等工作,被告林建昌則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提供其銀行帳戶資料作為詐欺、洗錢工具,其等參與上開犯罪組織期間,均係屬行為之繼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以一罪,依上開判決意旨,自應僅就其參與犯罪組織後之首次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3.核被告謝靖凰就附表二編號28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27及編號29至39、附表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4.核被告郭家佑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5.核被告林建昌就附表四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0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6.核被告陳欣媛就附表二編號2至4、8、11、18、23、27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7.至於被告林建昌就附表四所示犯行僅成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已認定如前,惟正犯與幫助犯、既遂犯與未遂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態樣或結果有所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2號判決參照),本院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二)罪數 1.被告謝靖凰、郭家佑就前揭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陳欣媛就前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2.被告謝靖凰就附表一、二、三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 郭家佑就附表一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陳欣媛就附表二編號2至4、8、11、18、23、27所示加重詐欺犯行,其等與共同被告侯凱中等人、另案被告陳柏龍等人、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間,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其等就上開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各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謝靖凰、郭家佑、陳欣媛上開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係侵害不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且各告訴人受騙之基礎事實有別,可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3.被告林建昌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交付如附表四所示銀行帳 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與被告黃冠綺、共同被告侯凱中等人,作為本案詐集團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本案詐騙集團犯如附表四所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係以1個行為參與犯罪組織、幫助3次加重詐欺取財、幫助3次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刑之減輕事由說明 1.被告謝靖凰有刑法第62條之自首減刑規定適用 (1)按被告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者,即與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至於自首後於審判中對其犯罪事實有所主張或辯解者,係被告辯護權之行使,不能僅據此一端作為被告無接受裁判意思之唯一論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2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院就就被告謝靖凰是否有自首情形函詢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下稱臺東分局),經該局回覆:被告謝靖凰係自行前往臺東分局製作筆錄時自稱涉及多起詐欺案件,惟當時僅掌握被告郭家佑、共同被告羅震東之本案相關事證,未查出被告謝靖凰之相關事證,被告謝靖凰亦於調查筆錄內坦承犯行,始查知被告謝靖凰涉犯本案等情,有該局113年10月28日信警偵字第1130036976號函附之職務報告可憑(本院卷1-6第93至95頁),是以,縱被告謝靖凰於偵訊時爭辯本案係遭詐騙而涉案等情,依上揭說明,仍合於自首之要件。(2)被告謝靖凰就本案雖符合自首要件,惟經本院賦予繳回所得之機會後,仍未自動繳交本案全部所得(本院卷1-6第267至268頁),即難認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前段規定要件,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另被告謝靖凰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全部犯行,已有面對司法及處理本案之決心,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林建昌幫助本案詐騙集團成員為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罪,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3.被告謝靖凰就洗錢犯行業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是就其 所犯之參與一般洗錢罪,雖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要件,然因上開罪名均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本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減輕其刑事由綜合評價,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被告謝靖凰等人不思依 循正途獲取所需,加入詐欺集團,並分別擔任車手、提供帳戶資料,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破壞社會互信基礎,助長詐騙犯罪歪風,並增加查緝犯罪及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謝靖凰犯後原否認犯行,最終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被告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犯後否認犯行,及其等迄今仍均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謝靖凰等人之前科素行,暨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所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被告謝靖凰等人、辯護人、檢察官就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本院卷1-6第273至276頁),分別量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 (五)另審酌被告謝靖凰、郭家佑、陳欣媛所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時 間間隔,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罪質相同,綜合考量其上開犯罪之類型、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被告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復均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故本案關於犯詐欺犯罪供犯罪所用之物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之沒收,即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 (二)被告謝靖凰、林建昌、陳欣媛參與本案詐欺犯行後,被告謝 靖凰因而獲得報酬5萬元,被告林建昌則獲得報酬8,000元、被告陳欣媛獲得10,000元等情,業據渠等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1-6第267至269頁),認屬被告謝靖凰、林建昌、陳欣媛之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謝靖凰、林建昌、陳欣媛所犯各該罪刑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郭家佑因參與本案詐欺犯行,除獲得報酬15,000元外, 另自共同被告侯凱中處獲得30萬元等情,業據被告郭家佑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1-6第268頁、第271頁),至於被告郭家佑對於上開30萬元固辯稱:該30萬元與本案無關等語,然被告郭家佑於本案發生並不認識被告侯凱中,業據被告郭家佑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1-6第271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侯凱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與被告郭家佑第一次見面的時間係共同被告黃冠綺被羈押後即111年1月左右,被告郭家佑是透過被告謝靖凰來找我的等語大致相符(本院卷1-6第61至62頁),被告郭家佑亦供稱:被告侯凱中會給30萬元,是因為本案關係等語明確(本院卷1-6第271頁),堪認該30萬元應屬本案犯罪所得,並與前揭15,000元,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郭家佑所犯罪刑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0所示手機係被告謝靖凰供本案所用之 物;附表七編號24所示手機係被告郭家佑供本案所用之物;表七編號26所示手機係被告林建昌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1-6卷第244頁),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所犯各該罪刑下均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5、27所示之物,雖分別為被告郭家佑、林建昌所有,然均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此外,附表六所示之其餘扣案物,則均非被告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所有之物,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五)本案告訴人遭詐騙匯入被告郭家佑等人帳戶之款項本應依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惟該遭詐款項最終由詐欺集團取得,被告郭家佑等人對該遭詐款項已無事實上管理權,如就其等參與洗錢之上開財物部分,仍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被告郭家佑等人所提供申設如附表一、四、五所示各該銀行 帳戶資料,雖屬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此僅為提領、轉帳工具,本身無一定之財產價值,亦難換算為實際金錢數額,且經被害人報案後,上開帳戶業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而無再遭不法利用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不受理部分 被告陳欣媛參與另案詐騙集團後,除本案犯行即詐欺附表二 編號2至4、8、11、18、23、27所示告訴人外,尚詐欺另案告訴人陳金泉,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610號提起公訴,且於112年2月2日繫屬於高雄地院,經該院於112年12月19日判決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有罪,經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2號案件審理中,此有另案判決書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本院卷1-6第167至169頁),被告陳欣媛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其於本案所提供銀行帳戶與其另案提供銀行帳戶同一,均係提供予另案被告陳柏龍等語(本院卷1-4第260頁,本院卷6第273頁),卷內復無證據足認被告陳欣媛於該段期間內曾脫離另案詐騙集團等情,是以被告陳欣媛於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業已與另案中「首次」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因想像競合而論以一罪,其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於另案獲得滿足,且為另案判決效力所及,本案應就被告陳欣媛所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單獨論罪即可,則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既為另案判決效力所及,本院自不能更為其他實體上判決,惟因此部分與前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加重詐欺部分犯行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王凱玲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莊琇 棋、王凱玲、許莉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 廖文達 廖文達於加入LINE暱稱「宗翰」提供奧海THBO投資平台代為操盤,依指示匯款,惟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遍。 (1)110年12月24日10時10分 (2)110年12月27日11時28分 (3)110年12月27日11時30分 (1)200萬元 (2)200萬元 (3)100萬元 (1)郭家佑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0)郭家佑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0)郭家佑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謝靖凰 郭家佑 2 林虹儀 林虹儀於Instgram交友,慫恿至投資網站(https://kd.hanqzl.com )投資虛擬貨幣,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虹儀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 14時42分 61萬元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謝靖凰 郭家佑 3 何志強 何志強於YouTube見有賺錢的廣告,加入LINE聯繫,慫恿至投資網站DAXOR、網址:https://n.draxcv.com/,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10年12月27日14時29分 (2)110年12月27日14時30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郭家佑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 丁建明 丁建明於Line通訊軟體交友,慫恿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丁建明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4日00時00分 (2)110年12月24日00時00分 (1)5萬元 (2)5萬元 (1)羅震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0)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 李家菻 李家菻聯絡LINE暱稱「REX」之男子,對方推薦李家菻阿里巴巴天貓投資網站,佯稱有現金回饋,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6時47分 4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3 曾紫晴 曾紫晴於Line通訊軟體交友,詐騙集團成員慫恿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曾紫晴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3日15時00分 (2)110年12月24日15時00分 (1)28萬元 (2)28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4 林炘彤 林炘彤於Facebook交友,慫恿至投資網站GOLDENMARKET、網址:https://asia.goldemakt.com/投資期貨,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炘彤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28日 15時48分 2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5 王貽加 王貽加接獲詐騙集團電話,提供Line名稱「魏念、鴻宸客服」,並於「B小課堂26之LINE群組提供股票買賣資訊」,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王貽加遂依指示至台北富邦銀行景美分行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8時24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6 林韋萱 林韋萱於交友軟體交友,並慫恿至投資網站名稱:天貓、網址:https://www.ruiyegangcai.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韋萱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27日 19時18分 5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7 陳葛霞 陳葛霞於Facebook交友,提供Line暱稱:夏月婉,並慫恿至網站:台灣區專屬交易所、網址:https://www.goldemakt.com投資虛擬通貨,陳葛霞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購買虛擬貨幣。 (1)110年12月28日14時02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44分 (3)110年12月28日16時23分 (4)110年12月28日13時30分 (1)3萬元 (2)3萬5,000元 (3)3萬2,000元 (4)2萬8,000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8 董伊庭 董伊庭於Facebook交友,詐騙集團成員提供Line暱稱:Xuan玹,並慫恿至網站:Golden Market、網址:https://France.goldemakt.com投資黃金期貨,董伊庭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5時17分 (2)110年12月28日16時07分 (1)2萬元 (2)3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9 顏欣怡 顏欣怡於Facebook-Nf數位副業交友並加LINE後連繫,並慫恿至類似虛擬貨幣網站操作,誆稱保證獲利賠,顏欣怡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轉帳多筆金額。 (1)110年12月28日14時33分 (2)110年12月28日17時24分 (1)4萬4,000元 (2)4萬6,000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0 許彥偉 許彥偉於Line通訊軟體交友,提供Line暱稱:台灣不動產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投顧業務員林筱筱,並慫恿至投資網站投資(網站名稱AITECHSTOCK及網址https://www.aitechstock.co/),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許彥偉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2日12時39分 (2)110年12月22日12時39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1 鄭文翔 鄭文翔於IG認識一位網友並加LINE聯繫,介紹投資網址,並將鄭文翔加進投資群組,以投資名義指示鄭文翔操作該系統,並要鄭文翔將金額儲值至其提供之帳號,另有兩筆超商代碼付款。 (1)110年12月22日16時23分 (2)110年12月22日16時15分 (1)1萬7,000元 (2)1萬7,000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12 顏婕薰 顏婕薰於網路上交友,提供之LineID:滑經濟-壹指曾收,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顏婕薰遂依指示加入該Jason-指導員之Line帳號,並依照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14分 2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3 鐘千雅 鐘千雅於YOUYUBE交友,詐騙集團成員慫恿至投資網站:UPFINBT、網址:taiwan.upfinbt.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鐘千雅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24日 18時08分 1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4 潘怡靜 潘怡靜前於臉書獲知投資訊息,加入LINE暱稱「E婷」好友,提供GOLDEN MARKET供潘怡靜投資黃金,遂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年12月28日13時30分 (2)110年12月28日15時30分 (3)110年12月28日16時27分 (1)4萬4,000元 (2)4萬6,000元 (3)5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5 余仁富 余仁富於臉書社群體得知投資平台(GOLDENMARKET:http.london.goldemarket.com)投資黃金操盤,余仁富便不疑由他陸續網路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0年12月28日14時53分 (2)110年12月28日15時31分 (1)3萬元 (2)3萬1,000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6 林茹祺 林茹祺於臉書社團「貴婦MOMMY計畫」交友並加入Line通訊軟體聯繫,慫恿至投資網站CPSNOWTW(網址https://www.cpsnowtw.com),誆稱按照顧問之指示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茹祺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3時35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27分 (1)3萬8,000元 (2)4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7 邱乙倩 邱乙倩於臉書粉絲專業「財婦人生」投資黃金廣告,邱乙倩加入LINE好友暱稱「唐易鴻(Rory)」,隨後便依照其指示操作網頁「GOLDEN SALE全新台灣金市交易所」,並由另一名LINE好友暱稱:「羅奕翎Nico」會計提供人口帳戶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18分 2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8 陳怡雯 陳怡雯於網路上看到GoldenMarket投資廣告,加入詐騙集團line帳號,遂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6時27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23分 (3)110年12月28日16時11分 (1)5萬元 (2)4萬4,000元 (3)4萬6,000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19 王建耀 王建耀於Facebook發現投資訊息,加入line暱稱夢想超人、LINE ID:of6888好友,慫恿至投資網站東方金融(網址:clon9f.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王建耀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36分 8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0 王以芳 王以芳於臉書發現投資廣告,加入LINE名稱:Allen Chen宇凡、Bimax客服中心,王以芳遂依照操作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5時27分 1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1 許瀞今 許瀞今加入LINE暱稱:陳柏豪,對方慫恿至網站:潤恆、網址:https://ag01.ruenh.com/投資網站投資外匯,誆稱保證獲利,許瀞今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於轉帳。 (1)110年12月28日13時26分 (2)110年12月28日13時27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2 陳品賢 陳品賢於Instgram社群軟體交友,慫恿至投資博奕網站投資(網站名稱:BITSTAM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陳品賢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5時39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3 廖雪君 廖雪君接獲詐騙集團來電邀約投資股票,後續依其指示互加LINE好友。以話術告知廖雪君要先儲值現金至所指定之帳戶內供買賣股票。 (1)110年12月22日12時55分 (2)110年12月23日10時28分 (3)110年12月23日10時31分 (4)110年12月23日13時13分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24 盧祈明 盧祈明於網路加line群組,佯稱投資股票平台app使用容易方便又抽新股又容易,盧祈明不疑有他加入該平台參與股票投資,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4日11時29分 (2)110年12月27日11時51分 (1)8萬888元 (2)100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5 張櫻文 張櫻文接獲詐騙集團電話,慫恿至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hzyouyushenghuo.com/OiLD.ap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張櫻文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3時49分 1萬6,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6 洪育袖 洪育袖於Facebook交友,加入LineID:zxczxc0711,慫恿至投資網站:LBC、網址:http://officetch.nez9002.com/投資虛擬通貨,洪育袖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4時22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04分 (3)110年12月28日14時06分 (1)7萬1,000元 (2)5萬元 (3)5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7 何俊宏 何俊宏於推特網友,加入LINE帳號,誆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誘使何俊宏受騙,遂依指示匯款及超商代碼繳費。 110年12月28日16時08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28 林世昌 林世昌於Line以「單純投資為前提」交友,LineID:QIS6610,慫恿至投資網站topiato、aitechstock網址:crm3.topiato.com、aitechstock.vi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世昌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及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2日01時50分 5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9 林淑華 林淑華於Line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慫恿至鴻宸ap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淑華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3日10時52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30 涂清介 涂清介稱遭投資詐騙,依指示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遭詐騙。 (1)110年12月23日12時46分 (2)110年12月23日12時51分 (3)110年12月24日09時29分 (4)110年12月24日09時30分 (1)5萬元 (2)5萬元 (3)5萬元 (4)3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1 林佩燕 林佩燕收到手機門號0000-000000傳送股票投資簡訊,加入LINE暱稱Anna,誆稱可獲得股票投資服務,另以「鴻宸APP」儲值,遂依指示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遭詐騙。 (1)110年12月24日13時00分 (2)110年12月27日09時47分 (3)110年12月27日09時48分 (4)110年12月27日10時00分 (1)1萬6,000元 (2)15萬元 (3)15萬元 (4)1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2 劉子瑄 劉子瑄於Facebook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慫恿至投資網站風城娛樂(網址:windycitycorp.com),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劉子瑄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惟提領獲利時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10年12月28日15時13分 (2)110年12月28日15時13分 (1)3萬元 (2)3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3 江俊毅 江俊毅稱接獲電話邀請加入LINE投資群組,依指示匯款加入會員,並加入APP買賣股票,遂依指示匯款,惟提領獲利時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4日11時15分 1萬6,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4 徐雯琳 徐雯琳於IG通訊軟體看到一名自稱「xin_0806._」限時動態稱要急徵訂單助手,隨後加入LINE通訊軟體暱稱「薇馨tina」,徐雯琳依指示操作外匯下單,以價差的交易賺取中間的收益,徐雯琳陸續網路匯款,欲提領獲利,客服人員稱需匯入保證金,始驚覺遭詐騙。 110年12月25日13時36分 2萬9,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5 張業群 110年11月28日前某時,偽以「關詩婷」、「李安與」、「MT5-TOPIATO客服人員」向張業群佯稱:投資量化交易外匯平台,可獲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張業群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2日 12時31分 50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6 殷偉銘 於110年9月10日,透過虛偽投資網站,向殷偉銘自稱「Jerry」,佯稱:能代為操盤投資云云,誘使殷偉銘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4日18時34分 (2)110年12月24日18時36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7 陳淑貞 於110年9月下旬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協理-Turman」、「富達客服2」、「陳老師 Amner」向陳淑貞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淑貞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 11時35分 20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8 蔡舜丞 於110年12月間某時,透過LINE對話軟體結識蔡舜丞,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蔡舜丞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39分 4萬7,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9 李承翰 於110年12月間某時,透過LINE對話軟體結識李承翰,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李承翰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5時43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檢察官未起訴)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1 黃如謙 110年11月28日前某時,刊登投資虛擬貨幣之虛偽廣告,致黃如謙信以為真,以「LINE」連繫後,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3時25分 5萬元 楊宥晟之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冠綺 楊宥晟 許宏銘 謝靖凰 12 戴慈樺 110年11月初某日,在通訊軟體Instagram上刊登投資廣告及LINE連結,趁戴慈樺加入LINE好友詢問投資事宜之機會,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戴慈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3時51分 6萬元 同上 黃冠綺 楊宥晟 許宏銘 謝靖凰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 鍾幸明 鍾幸明於網路尋找工作兼差,點入連結華義數位娛樂,GMP娛樂城,環球HOTW等3家投資平台,陸續使用手機及ATM轉帳。 (1)110年12月29 日15時12分 (1)110年12月29 日15時16分 (1)3萬元 (1)3萬元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冠綺 林建昌 2 洪育袖 洪育袖於Facebook交友,提供之LineID為:zxczxc0711,歹徒慫恿至網站:LBC、網址:http://officetch.nez9002.com/投資,洪育袖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於匯款。 (1)110年12月29日11時14分 (2)110年12月29日11時22分 (1)10萬元 (2)4萬1,000元 (1)同上 (2)同上 黃冠綺 林建昌 3 郭虹君 郭虹君於Instgram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郭虹君加入LINE好友,慫恿至北極光投資(golden.nlvc.world),誆稱保證獲利,郭虹君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惟提領獲利出金時無法提領,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9日00時54分 4萬元 同上 黃冠綺 林建昌 附表五 編號 被告 被告名下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 提領地點/轉匯帳戶(第二層帳戶) 提領/轉匯金額 1-1 羅震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2日12時49分27秒 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 40萬元 1-2 110年12月22日13時40分32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興分行) 130萬元 1-3 110年12月22日15時42分35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40萬元 1-4 110年12月22日16時28分16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64萬8000元 1-5 110年12月23日10時56分59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145元 1-6 110年12月23日12時35分16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王博寬) 100萬元 1-7 110年12月23日14時17分59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45萬元 1-8 110年12月23日15時49分33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11萬4000元 1-9 110年12月24日12時01分22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94萬元 1-10 110年12月24日14時59分14秒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李柏樺) 53萬元 1-11 110年12月24日18時00分10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40萬元 1-12 110年12月24日18時40分28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王博寬) 19萬5000元 1-13 110年12月27日11時25分47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50萬元 1-14 110年12月27日12時53分04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50萬元 1-15 110年12月28日01時40分01秒 高雄市○○區○○○路00號 8萬元 1-16 110年12月28日15時03分29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族分行) 190萬元 1-17 110年12月28日15時32分21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49萬元 1-18 110年12月28日15時40分12秒 高雄市○○區○○○路00號 10萬元 1-19 110年12月28日15時50分16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25萬元 1-20 110年12月28日16時19分18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25萬元 1-21 110年12月28日16時32分14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20萬元 1-22 110年12月28日17時31分12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羽俊) 10萬元 2-1 郭家佑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4日11時08分26秒 高雄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00萬元 2-2 110年12月27日15時19分38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3 110年12月27日15時20分50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4 110年12月27日15時22分03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5 110年12月27日15時23分16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6 110年12月27日15時24分25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7 110年12月27日15時26分51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8 110年12月27日15時27分58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9 110年12月27日15時29分05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10 110年12月27日15時30分25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11 110年12月27日15時31分46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12 110年12月27日16時24分17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羅震東) 50萬元 2-13 110年12月28日00時09分56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京吉店) 2萬元 2-1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7日12時22分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心路分行) 300萬元 3-1 林建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9日11時56分10秒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江明憲) 60萬元 3-2 110年12月29日15時18分40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23萬元 4-1 楊宥晟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4日15時24分12秒 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中山分行) 99萬元 附表六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1 如事實欄一(一)所示 謝靖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家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 如事實欄一(二)所示 謝靖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3 如事實欄一(三)所示 謝靖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4 如事實欄一(四)所示 林建昌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4 如事實欄二所示 陳欣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七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新臺幣1,000元紙鈔 1張 黃冠綺 2 新臺幣10元硬幣 3個 黃冠綺 3 新臺幣5元硬幣 1個 黃冠綺 4 新臺幣1元硬幣 2個 黃冠綺 5 土地銀行存摺 1本 楊宥晟 帳號:000000000000號 6 土地銀行存摺 1本 楊宥晟 帳號:000000000000號,加蓋註銷印章 7 土地銀行提款卡 1張 楊宥晟 帳號:000000000000號 8 新臺幣14,448元 楊宥晟 9 印章 1個 楊宥晟 10 新臺幣1,000元紙鈔 3張 侯凱中 11 新臺幣500元紙鈔 1張 侯凱中 12 黑色IPHONE手機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 13 白色華碩手機(含SIM卡、記憶卡)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14 OPPO手機(含SIM卡)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15 VIVO手機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16 台灣大哥大預付卡 1張 許宏銘 門號:0000000000號 17 新臺幣100元紙鈔 15張 許宏銘 18 新臺幣500元紙鈔 3張 許宏銘 19 新臺幣1,000元紙鈔 2張 許宏銘 20 綠色IPHONE手機(含SIM卡) 1支 謝靖凰 IMEI: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21 黑色IPHONEXS手機(含SIM卡) 1支 羅震東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2 黑色IPNONE7手機 1支 羅震東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3 中國信託帳戶存摺 3本 羅震東 24 白色IPHONE手機(含SIM卡) 1支 郭家佑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5 螢光粉紅色IPONE手機(含SIM卡) 1支 郭家佑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6 華碩手機(含SIM卡) 1支 林建昌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 27 銀色三星平板電腦 1台 林建昌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8 銀色IPONE手機 1支 張泓翰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29 黑色IPHONE手機 1支 黃冠綺 IMEI:00000000000000號 30 墨綠色IPHONE手機 1支 黃冠綺 IMEI:000000000000000號 31 玫瑰金IPHONE手機 1支 楊宥晟 IMEI: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八 (一)被告筆錄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被告黃冠綺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15-17頁、偵卷2-1第281-283頁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19-30頁、偵卷2-1第285-296頁 110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 偵卷1-1第321-331頁 110年12月30日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卷2第23-26頁 111年2月23日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6第37-39頁 111年3月21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243-249頁、偵卷2-1第297-303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305-333頁 111年4月24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13-215頁、偵卷2-1第305-307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191-213頁 2. 被告楊宥晟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31-32頁、偵卷2-1第375-376頁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33-34頁、偵卷2-1第377-385頁 110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 偵卷1-1第333-343頁 110年12月30日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卷2第29-33頁 111年1月14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63-71頁、偵卷2-1第387-395頁 111年1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121-123頁、偵卷2-2第5-7頁 111年2月23日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6第33-36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9-21頁、偵卷8第91-97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191-213頁 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185-193頁 113年2月2日偵訊筆錄 追加卷10第103-105頁 3. 被告郭家佑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89-99頁、偵卷2-1第355-365頁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129-135頁、偵卷2-1第367-373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167-179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23-243頁 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435-451頁 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185-193頁 4. 被告謝靖鳳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101-108頁、偵卷1-5第221-228頁、偵卷2-1第309-316頁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4第131-141頁、偵卷2-1第317-327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203-215頁 111年4月9日羈押訊問筆錄 偵卷1-4第387-391頁、聲羈卷1第35-39頁 111年5月31日延押訊問筆錄 聲延押卷第53-63頁、偵聲卷1第53-56頁 111年6月23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33-35頁、偵卷2-1第329-331頁 111年7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85-88頁、偵卷2-1第333-334頁 111年7月14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143-157頁 111年7月25日停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3第37-39頁 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351-377頁 113年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255-265頁 5. 被告羅震東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101-108頁、偵卷2-1第335-342頁、本院卷1-4第349-362頁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181-191頁、偵卷2-1第343-353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221-237頁、偵卷5第185-193頁、偵卷6第81-91頁 111年4月15日偵訊筆錄 偵卷1-5第23-26頁、偵卷5第201-207頁、偵卷6第95-101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23-243頁 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351-377頁 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435-451頁 6. 被告林建昌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361-367頁、偵卷2-2第9-15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37-51頁 111年8月24日偵訊筆錄 偵卷21第223-225頁 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351-377頁 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435-451頁 7. 被告侯凱中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4第53-64頁、偵卷1-5第195-206頁、偵卷2-1第243-254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113-129頁 111年4月9日羈押訊問筆錄 偵卷1-4第381-386頁、聲羈卷1第27-32頁 111年5月18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07-211頁、偵卷2-1第255-259頁 111年5月31日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1第59-63頁 111年7月14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129-139頁 111年7月25日停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2第35-37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87-302頁 113年3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369-374頁 113年4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385-394頁 8. 被告許宏銘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4第217-231頁、偵卷2-1第261-275頁、併辦交查卷第217-231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345-363頁、併辦交查卷第345-363頁 111年4月9日羈押訊問筆錄 偵卷1-4第393-398頁、聲羈卷1第43-48頁 111年4月17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17-220頁、偵卷2-1第277-280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191-213頁 9. 被告黃琬晴 111年3月25日警詢筆錄 併辦卷1第13-16頁 111年4月15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125-135頁、偵卷2-2第17-21頁、併辦交查卷第125-135頁 111年4月26日偵訊筆錄 偵卷1-5第139-143頁、併辦交查卷第139-143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23-243頁 10. 被告陳欣媛 111年5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113-118頁、偵卷2-2第45-50頁 111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329-333頁 112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1第323-341頁 112年8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237-247頁 113年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255-265頁 (二)證人筆錄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證人張泓翰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53-58頁、偵2-2卷第85-90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109-127頁 2. 證人王靖童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239-250頁、偵2-2卷第99-110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283-297頁 3. 證人何佳樂 111年6月19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273-276頁、偵卷2-2第81-84頁 111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299-305頁 4. 證人林家豪 111年7月2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91-94頁 5. 證人陳建宗 111年6月13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95-98頁 6. 證人杜珮甄 111年6月17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11-112頁 7. 證人宋汶祐 111年6月17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13-117頁 8. 證人世安越 111年7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19-122頁 9. 證人楊敏政 111年6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23-125頁 10. 證人黎倫豪 111年7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27-130頁 11. 證人張沛晴 111年3月27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11-17頁 (三)被害人筆錄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何瑄宜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107-125頁、偵卷1-7第197-206頁、偵卷23第43-52頁 2. 黃至元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201-203頁、偵卷1-7第207-208頁 3. 林佩燕 111年2月16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87-289頁、偵卷1-7第185-187頁、偵卷2-6第211-213頁 4. 盧珀華 111年2月24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91-297頁、偵卷1-7第261-267頁、偵卷1-8第309-315頁、偵卷2-7第67-73頁、追加卷10第11-17頁 5. 丁建明 110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5頁、偵卷11第11-15頁 6. 李家菻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9頁、偵卷19第25-27頁 7. 曾紫晴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1-12頁、偵卷12第61-62頁 111年3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63頁 8. 林炘彤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14頁、偵卷10第123-124頁 9. 王貽如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5-17頁、偵卷2-5第253-255頁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2-5第257-258頁 10. 林韋萱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9-20頁、偵卷2-5第285-286頁 11. 陳葛霞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1-26頁、偵卷10第65-70頁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29頁、偵卷10第71-73頁 12. 李承翰 111年1月1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1-34頁、追加卷1第9-15頁 13. 董伊庭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5-36頁、偵卷2-5第297-298頁 14. 顏欣怡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7-38頁、偵卷5第9-11頁 15. 許彥偉 110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9-43頁、偵卷13第11-15頁 16. 鄭文翔 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45-46頁、偵卷6第17-18頁 17. 顏婕薰 111年1月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47-49頁、偵卷2-5第315-317頁 18. 殷偉銘 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51-52頁、第217-218、追加卷4第14-15頁 19. 蕭宇廷 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53-57頁 20. 鐘千雅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59-60頁、第221-222頁 21. 陳淑貞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61-65頁、追加卷8第9-13頁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67-70頁、追加卷8第15-18頁 22. 潘怡靜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1-75頁、偵卷4第29-33頁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7-78頁、偵卷4第35-36頁 23. 余仁富 111年1月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9-81頁、偵卷20第9-11頁 24. 林茹祺 111年1月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83-86頁、偵卷17第13-19頁 25. 邱乙倩 111年1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87-89頁、偵卷10第165-173頁 26. 吳建宏 111年1月12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91-93頁 27. 27李季鋺 111年1月1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95-99頁、第285-289頁 28. 張業群 111年1月1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01-108頁、追加卷6第7-13頁 29. 陳怡雯 111年1月1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09-121頁、偵卷5第13-23頁 30. 王建耀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23-124頁、第235-236頁、偵卷2-5第63-65頁 31. 王以芳 111年1月2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25-130頁、偵卷2-4第9-14頁 32. 許瀞今 111年1月2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1-133頁、偵卷16第7-10頁、併辦他卷1第265-266頁 111年8月5日詢問筆錄 併辦他卷1第324-326頁 33. 林正芬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5-137頁 34. 陳品賢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9-143頁、偵卷6第7-10頁 111年1月26警詢筆錄 偵卷6第11-13頁 35. 何欣潔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45-151頁 36. 廖雪君 111年1月2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53-155頁、偵卷2-4第131-133頁 37. 曾俊傑 111年1月2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57-160頁、偵卷2-7第7-10頁、併辦卷1第9-12頁、併辦卷4第17-20頁 111年1月27日警詢筆錄 併辦卷1第13-14頁、併辦卷4第21-22頁 111年1月29日警詢筆錄 併辦卷1第15-16頁、併辦卷4第23-24頁 38. 盧祈明 111年1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61-162頁、偵卷2-4第185-186頁 39. 張櫻文 111年1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63-165頁、偵卷2-4第219-223頁 40. 洪育袖 111年2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67-170頁、第295-298頁、偵卷21第33-36頁、偵卷22第31-34頁 41. 何俊宏 111年2月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71-172頁、偵卷2-6第7-8頁 42. 林世昌 111年2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73-178頁、偵卷24第11-16頁 43. 林淑華 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79-180頁、偵卷2-6第59-60頁 44. 涂清介 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81-183頁、偵卷2-6第77-78頁 45. 劉子瑄 111年2月1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89-194頁、、偵卷2-6第321-326頁 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95-196頁 46. 黃于庭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09-211頁、偵卷9第25-29頁 47. 黃如謙 111年1月2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13-215頁、追加卷第9-11頁 48. 戴慈樺 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19-220頁、追加卷5第11-13頁 49. 何宇萱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23-224頁、偵卷2-5第43-44頁 50. 黃怜熒 111年1月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25-233頁、偵卷8第9-15頁 51. 洪琳雅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37-239頁、追加卷2第15-19頁 52. 張方瑜 111年2月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1-242頁、偵卷2-5第97-98頁 53. 郭虹君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3-244頁、第299-300頁、偵卷2-5第117-118頁 54. 曾雅婷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5-246頁、偵卷2-5第171-172頁 55. 張雅淳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7-256頁、追加卷3第11-20頁 56. 曾敏慧 111年2月1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57-259頁、偵卷14第9-11頁 57. 林虹儀 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69-271頁、偵卷7第11-13頁 58. 廖文達 111年2月2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3-274頁、偵卷25第13-14頁 59. 何志強 111年2月1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5-278頁、偵卷第15-18頁 60. 許英玲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9-280頁 61. 鍾幸明 111年1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81-283頁、偵卷2-5第209-210頁 62. 鄧凱方 111年1月1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91-293頁 63. 柯元玉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01-307頁 64. 鍾千雅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2-5第5-6頁 65. 江俊毅 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 偵卷2-6第381-384頁 66. 張瑞娟 111年2月21日警詢筆錄 偵卷2-7第33-36頁、併辦卷2第25-28頁 67. 徐雯琳 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19-20頁 68. 蔡舜丞 111年7月20日警詢筆錄 追加卷7第9-13頁 (四)書證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1第3-6頁 2. 詐欺附表 偵卷1-1第11頁 3. 警員顏子恩之職務報告 偵卷1-1第43頁 4. 偵查佐陳宣佑之職務報告 偵卷1-1第45頁 5. 黃冠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1第51-65頁 6. 楊宥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1第67-77頁 7. 黃冠綺之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1第91-97頁 8. 楊宥晟之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1第99-105頁 9. 何瑄宜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何瑄宜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1第129-181頁 10. 何瑄宜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偵卷1-1第185-199頁 11. 黃至元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黃至元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1第207-219頁 12. 黃至元之臺幣活存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偵卷1-1第221-247頁 13.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偵卷1-1第249-257頁 1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探索多維查尋結果 偵卷1-1第259-264頁 15.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1第265-279頁 16. 土地銀行監視器畫面光碟 偵卷1-1證物袋 17. 羅震東提供之影片光碟 偵卷1-1證物袋 18. 警詢及偵訊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偵卷1-1證物袋 19. 黃冠綺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 偵卷1-2第39-44頁 20. 楊宥晟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 偵卷1-2第45-52頁 21. 楊宥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2第73-83頁、 偵卷1-2第129-133頁 2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 偵卷1-2第135-149頁 23. 謝靖鳳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157-160頁 24. 郭家佑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161-162頁 25.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163-164頁 26. 楊宥晟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65-167頁 27. 林建昌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68頁 28. 羅震東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70-179頁 29. 郭家佑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80頁 30. 偵查佐賴淑芳之職務報告 偵卷1-2第191-198頁 31. 黃冠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2第251-258頁 32. 偵查佐賴淑芳之偵查報告 偵卷1-3第23-43頁、偵卷1-3第335-355頁 33. 楊宥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45-47頁 34. 張泓翰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61-68頁 35. 張泓翰之指認酒店照片及對話截圖 偵卷1-3第69-71頁 36. 張泓翰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3第73-89頁 37. 張泓翰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偵卷1-3第91-105頁 38. 郭家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139-146頁 39. 郭家佑提供與「靖」之對話截圖 偵卷1-3第147頁 40. 郭家佑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3第149-155頁 41.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3第157-160頁 42. 羅震東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193-196頁 43. 羅震東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勘察採證同意書 偵卷1-3第197-215頁 44.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3第217頁 45. 王靖童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251-254頁 46. 王靖童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3第255-261頁 47. 王靖童之存簿影本及交易明細 偵卷1-3第263-275頁 48. 林建昌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369-372頁 49. 林建昌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4第3-19頁 50.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帳戶網路轉帳明細 偵卷1-4第21頁 51.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4第23-34頁 52. 侯凱中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 偵卷1-4第71-80頁 53. 通訊軟體Telegram使用明細 偵卷1-4第81-101頁 54. 謝靖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4第149-156頁 55. 謝靖鳳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證明書 偵卷1-4第157-163頁 56.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偵卷1-4第165頁 57.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4第167-179頁 58. 許宏銘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4第235-249頁 59.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4第267-329頁 6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金融卡/存摺/網路銀行異動情形 偵卷1-5第27-83頁 61. 侯凱中之稅務電子閘門查詢單、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偵卷1-5第85-96頁 62. 侯凱中之銀行回應明細資料 偵卷1-5第153頁 63. 查詢謝靖鳳Google資料之Google回函 偵卷1-5第181-184頁 64. 謝靖鳳之在職證明 偵卷1-5第189頁 65. 偵查佐賴淑芬之職務報告 偵卷1-5第191-194頁 66. 侯凱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5第229-236頁 67. 黃冠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5第237-240頁 68. 許宏銘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5第241-244頁 69. 詐騙方式、時間、地點一覽表 偵卷1-5第245-252頁 70. 楊宥晟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53-257頁 71. 林建昌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58-259頁 72. 羅震東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60-272頁 73. 郭家佑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73-274頁 74. 黃琬晴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75頁 75. 美商APPLE公司資料調閱案件申請單、Google資料調閱及Google回函 偵卷1-5第277-284頁 76. 洪育袖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卷1-5第285-286頁 77. 通聯調閱查詢單 偵卷1-5第299-305頁 78.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5第307-310頁 79.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3-9頁 80. 林建昌之中華郵政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1-19頁 81.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 偵卷1-6第21-29頁 82.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31-54頁 83.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55-63頁 8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65-91頁 85. 陳欣媛之彰化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93-109頁 86. 王博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11-134頁 87. 黃柏豪之永豐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35-144頁 88. 廖佳霖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45-150頁 89. 廖雪君之彰化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51-164頁 90. 陳羽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65-171頁 91. 李柏樺之玉山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73-175頁 92. 陳柏龍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6第177-183頁 93. 江明憲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85-194頁 94. 廖佳霖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95-206頁 95. 高亦潔永豐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207-222頁 96. 張簡谷峰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223-242頁 97.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表 偵卷1-7第309-313頁 98.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7第315-336頁 99.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7第337-341頁 10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7第343-367頁 101. 清查詐欺車手提領贓款一覽表 偵卷1-7第369-372頁 102. 楊宥晟所涉詐欺附表 偵卷1-7第373-377頁 103. 林建昌所涉詐欺附表 偵卷1-7第378-392頁 104. 郭家佑所涉詐欺附表 偵卷1-7第393-394頁 105. 刑案現場照片(陳羽俊提供之對話紀錄) 偵卷1-8第235-242頁 106. 陳欣媛之完整矯正簡表、被告地址簡表 偵卷1-8第279-282頁 107. 何佳樂之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 偵卷1-8第307頁 108. 江明憲所提供之對話紀錄及轉帳通知截圖 偵卷1-8第325-327頁 109. 刑案現場照片(高亦潔提供之對話紀錄) 偵卷1-8第341-349頁 110. 許宏銘之通訊監察聲請表 他卷1第3-4頁 111. 警員賴淑芳之職務報告 他卷1第47頁 11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4第3-6頁 113. 潘怡靜之詐欺案一覽表 偵卷4第23-24頁 114. 詐騙潘怡靜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4第25-27頁 11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潘怡靜 偵卷4第37-39頁 116. 受理潘怡靜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4第41-95頁 117. 被害人潘怡靜之匯款明細 偵卷4第97-108頁 118. 潘怡靜所使用之華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4第109-111頁 119. 潘怡靜所使用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4第113-115頁 120. 潘怡靜所使用之中華郵政交易明細 偵卷4第117-119頁 121. 劉逸升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4第127-143頁 122. 劉逸升之第一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4第145-168頁 12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4第171-208頁 124.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5第3-6頁 125. 顏欣怡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5第27-33頁 126. 顏欣怡之銀行轉帳記錄、交易明細 偵卷5第35-41頁 127. 陳怡雯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5第47-57頁 128.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顏欣怡 偵卷5第65-67頁 129.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怡雯 偵卷5第69-70頁 130. 受理顏欣怡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5第71-75頁 131. 受理陳怡雯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5第77-91頁 132. 顏欣怡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5第95頁 133. 顏欣怡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5第97頁 134. 顏欣怡所使用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5第101-117頁 135. 顏欣怡所使用之第一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5第121頁 13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5第125頁 13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5第127-145頁 138. 羅震東之ATM提領影像照片 偵卷5第147-149頁 139.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5第165-166頁 140.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臨簡表、矯正簡表 偵卷5第169-177頁 141. 被害人陳怡雯警詢錄影光碟 偵卷5證物袋 142. 被告羅震東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5證物袋 14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6第3-4頁 14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 偵卷6第20頁 14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6第21-22頁 146. 鄭文翔之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6第25-31頁 147. 鄭文翔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6第32-40頁、 偵卷6第45-48頁 148. 鄭文翔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像照片 偵卷6第41頁 149. 鄭文翔之Bitsamp平台頁面截圖 偵卷6第42-44頁 150.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6第51-52頁 151. 羅震東之聯合徵信信用卡戶基本資料彙總 偵卷6第69頁 152. 被告羅震東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6證物袋 153.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7第7-10頁 15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虹儀 偵卷7第15-16頁 155. 受理林虹儀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7第17-29頁 156. 林虹儀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7第31-33頁 157.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7第37頁 158.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7第39-41頁 159. 郭家佑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7第49-50頁 160. 警員吳泓儒之職務報告 偵卷7第73頁 16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8第3-5頁 16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怜熒 偵卷8第23-25頁 163. 受理黃怜熒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8第27-43頁 164. 黃怜熒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8第45-63頁 165. 黃怜熒之元大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8第65頁 166. 詐騙黃怜熒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8第67-68頁 167.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8第70-74頁 168. 被告楊宥晟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8證物袋 169.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刑事案件被告書 偵卷9第3-6頁 170. 楊宥晟之刑案資訊詳細表 偵卷9第13-14頁 171.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9第17-18頁 172.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9第19-21頁 173. 詐騙黃于庭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9第23-24頁 174. 黃于庭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9第31-34頁 175. 黃于庭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9第35-36頁 176.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于庭 偵卷9第37-38頁 177. 受理黃于庭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9第39-53頁 178.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0第3-9頁 179.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0第13頁 18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登入記錄 偵卷10第15-19頁 18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0第21-57頁 18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葛霞 偵卷10第75-76頁 183. 受理陳葛霞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0第77-87頁、第91-93頁 184. 詐騙陳葛霞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0第95頁 185. 陳葛霞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照片 偵卷10第103頁 186. 陳葛霞之詐騙廣告訊息照片、詐騙交易平台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0第105-112頁 187. 陳葛霞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0第113-117頁 188. 詐騙林炘彤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0第119頁 189. 顏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個資表 偵卷10第121頁 190. 受理林炘彤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0第125-127頁 19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炘彤 偵卷10第129-130頁 192. 林炘彤之FB詐騙廣告訊息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詐騙投資網站照片 偵卷10第131-143頁 193. 林炘彤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0第144頁 194. 詐騙邱乙倩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0第151-155頁 19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邱乙倩 偵卷10第161-163頁 196. 受理邱乙倩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0第175-211頁 197. 邱乙倩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照片 偵卷10第213頁 198. 邱乙倩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 偵卷10第215-219頁 199. 邱乙倩之交易明細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0第223-253頁 200.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0第259-260頁 201.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臨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 偵卷10第269-279頁 202. 被害人陳葛霞警詢錄影光碟 偵卷10證物袋 20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1第3-6頁 20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1第17頁 20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儲存摺交易明細 偵卷11第19-32頁 20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1第33-39頁 207. 詐騙丁建明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1第43頁 208.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丁建明 偵卷11第49頁 209. 受理丁建明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1第51-57頁 210. 丁建明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跨行轉帳收據明細 偵卷11第59頁 211. 丁建明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1第61-69頁、 偵卷11第77-80頁 212. 丁建明之網路跨行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11第70-76頁 213.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1第85-86頁 214.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 偵卷11第89-97頁 21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2第3-6頁 216.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9-11頁 21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2第19頁 21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2第21-55頁 219. 詐騙曾紫晴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2第59頁 220. 受理曾紫晴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2第65-77頁 221. 曾紫晴之網路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臨櫃匯款憑證 偵卷12第81-83頁 222.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 偵卷12第89至97-2頁 223. 被害人曾紫晴110年12月28日警詢錄音光碟 偵卷12證物袋 22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3第3-10頁 225. 詐騙許彥偉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3第19-20頁 226.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彥偉 偵卷13第21-22頁 227. 受理許彥偉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3第23-29頁 228. 許彥偉之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3第31-61頁 229.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3第79頁 23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3第81-102頁 231. 張進興之華南銀行存款事故狀況表 偵卷13第105頁 232. 張進興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卷13第107-111頁 233. 被告張進興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13證物袋 234.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4第3-6頁 235. 詐騙曾敏慧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4第19-20頁 236.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客戶往來一覽表 偵卷14第23頁 237.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偵卷14第25-27頁 238. 受理曾敏慧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4第29-31頁 239.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敏慧 偵卷14第35-37頁 240. 曾敏慧之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14第47-48頁 241. 曾敏慧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4第49-62頁 242.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5第7-12頁 243.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何志強 偵卷15第19-20頁 244. 詐騙何志強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5第21-22頁 245. 受理何志強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5第23-25頁 246.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5第27-29頁 247.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5第31-32頁 248. 何志強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5第33頁 249. 何志強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DAXOR平台照片 偵卷15第35-40頁 250.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6第3-6頁 251. 陳柏豪通訊軟體個人頁面截圖、身分證正面照片 偵卷16第11頁 252. 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及收據、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及收據 偵卷16第13-15頁 253. 霍凌投資團隊合作協議書 偵卷16第17-19頁 254. 許瀞今之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9-25頁 255. 許瀞今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6第27-45頁 25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6第47頁 25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16第49-62頁 25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6第63-69頁 259. 受理許瀞今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6第71-73頁 260.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瀞今 偵卷16第77-78頁 261.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6第83-85頁 26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7第3-4頁 263. 詐騙林茹祺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7第5-9頁 26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7第21頁 26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7第23-57頁 266. 林茹祺之中華郵政存簿、彰化銀行存摺封面照片、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彰化銀行ATM交易明細 偵卷17第59-61頁 267. 林茹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偵卷17第63-81頁 268. 受理林茹祺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7第87-201頁 269. 臉書詐騙頁面照片、林茹祺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7第203-283頁 270. 林茹祺之匯款交易明細 偵卷17第284-294頁 27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8第3-7頁 27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8第35-37頁 27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儲存摺交易明細 偵卷18第39-52頁 27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8第53-59頁 275. 張沛晴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8第61頁 276. 張沛晴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8第63-74頁 277. 受理徐雯琳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8第77-83頁 278. 徐雯琳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8第87-93頁 279. 徐雯琳之交易明細 偵卷18第93-97頁 28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9第3-5頁 281. 被害人李家菻、陳景騰、陳盛煜、楊雅玲、鍾金盛、黃耀坤之匯款資訊一覽表 偵卷19第17頁 282. 詐騙李家菻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9第21頁 283. 受理李家菻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9第35-39頁 28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家菻 偵卷19第41-42頁 285. 李家菻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詐騙廣告及平台照片 偵卷19第43-45頁 28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9第47頁 28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儲存摺交易明細 偵卷19第49-63頁 28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9第65-71頁 28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0第3-6頁 290.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余仁富 偵卷20第13-14頁 291. 詐騙余仁富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0第15-17頁 292. 受理余仁富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20第19-21頁 293. 余仁富之交易明細照片 偵卷20第23-28頁 29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0第35頁 29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20第37-51頁 29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20第53-59頁 297.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1第7-10頁 298. 金融交易對照表 偵卷21第13-23頁 299. 詐騙洪育袖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1第25-31頁 300. 洪育袖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21第41-89頁 30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育袖 偵卷21第91-92頁 302. 受理洪育袖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21第97頁 303.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1第103頁 304.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1第105-174頁 305. 偵查卷掃描檔光碟 偵卷21證物袋 306. 被告林建昌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21證物袋 307.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2第3-6頁 308. 金融交易對照表 偵卷22第9-21頁 309. 詐騙洪育袖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2第23-29頁 310. 洪育袖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22第39-87頁 31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育袖 偵卷22第89-90頁 312. 受理洪育袖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22第95-96頁 31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2第101頁 31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2第103-139頁 315. 偵卷掃描檔光碟 偵卷22證物袋 316.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3第3-14頁 317. 犯罪時地一覽表 偵卷23第15-17頁 318. 楊宥晟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23第25頁 319.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3第29-32頁 320.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3第33-41頁 321. 何瑄宜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7-11超商繳費條碼 偵卷23第53-61頁 32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何瑄宜 偵卷23第63-64頁 323. 受理何瑄宜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23第65-91頁、 偵卷23第99-119頁 32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4第3-6頁 32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世昌 偵卷24第17-19頁 326. 詐騙林世昌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4第25-28頁 327. 受理林世昌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24第29-87頁 328. 林世昌之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台新銀行匯款申請書 偵卷24第89-95頁 329. 林世昌之交易明細照片 偵卷24第97-101頁 33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4第103頁 33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4第105-148頁 33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5第3-8頁 333. 廖文達之匯款明細一覽表 偵卷25第11-12頁 33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廖文達 偵卷25第19-20頁 335. 受理廖文達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25第21-41頁 336. 廖文達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7-11超商繳費條碼 偵卷25第42-54頁 337.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卷25第63-66頁 338. 郭家佑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卷25第69-73頁 339.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1第3-5頁 340. 李承翰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追加卷1第17-23頁 34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1第27頁 34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追加卷1第29-42頁 34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追加卷1第43-49頁 344. 詐騙李承翰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追加卷1第55-59頁 34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承翰 追加卷1第61-63頁 346. 受理李承翰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追加卷1第65頁 347. 李承翰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追加卷1第75頁 348. 羅震東之基本資料、照片資料、目前狀態資料 追加卷1第79頁 34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2第5-8頁 350. 洪琳雅之匯款明細一覽表 追加卷2第11-13頁 35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琳雅 追加卷2第21頁 352. 洪琳雅之合作金銀行庫存摺封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 追加卷2第23頁 353. 洪琳雅之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25-26頁 354. 洪琳雅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27-29頁 355. 受理洪琳雅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2第31-39頁 356. 盧璋旺之凱基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2第41頁 357. 盧璋旺之凱基銀行台幣存摺對帳單 追加卷2第43-50頁 358. 盧璋旺之凱基銀行ATM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51-54頁 359.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2第55頁 360.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57-59頁 361.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 追加卷3第3-5頁 362. 被害人匯款交易一覽表 追加卷3第9頁 363.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3第21頁 364.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追加卷3第23-25頁 365. 郭雅淳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照片、詐騙網站頁面及網址照片 追加卷3第27-48頁 366.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4第3-6頁 367. 詐騙殷偉銘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追加卷4第7頁、追加卷4第12頁 368. 受理殷偉銘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4第16-20頁 369. 殷偉銘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轉帳記錄照片 追加卷4第24-32頁 370. 殷偉銘之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 追加卷4第34-35頁 37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4第37頁 37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4第39-75頁 373.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4第79頁 374.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4第81-85頁 375.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5第3-4頁 376. 詐騙戴慈樺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追加卷5第17-22頁 377.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戴慈樺 追加卷5第23-25頁 378. 受理戴慈樺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5第35-37頁 379.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5第41-45頁 380.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5第47-50頁 38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6第3-5頁 38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6第21頁 38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6第23-57頁 38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業群 追加卷6第59-60頁 385. 張業群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存款帳戶交易明細照片 追加卷6第61-115頁 38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7第3-4頁 387. 匯款帳戶金額一覽表 追加卷7第7頁 388. 蔡舜丞之臺北富邦銀行金融卡影本 追加卷7第14頁 389. 蔡舜丞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照片 追加卷7第15-43頁 390.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蔡舜丞 追加卷7第47頁 391. 受理蔡舜丞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追加卷7第49頁 39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7第51頁 39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7第53-87頁 39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8第3-6頁 39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淑貞 追加卷8第19-20頁 396. 受理陳淑貞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8第21-23頁 397. 陳淑貞之匯款轉帳收據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美股操作資金進出狀況 追加卷8第25-65頁 39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8第67頁 399.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追加卷8第69-83頁 40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追加卷8第85-91頁 40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9第3-6頁 40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如謙 追加卷9第13-14頁 403. 受理黃如謙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9第15-17頁 404.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9第19頁、 追加卷9第29-32頁 405.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9第21-27頁 406. 黃如謙自行記錄之交易明細筆記照片 追加卷9第33-37頁 407. 黃如謙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追加卷9第39-69頁 408. 黃如謙之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照片 追加卷9第71-81頁 40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10第5-7頁 410. 盧珀華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追加卷10第19-22頁 411. 楊宥晟詐欺案銀行帳戶受匯一覽表 追加卷10第27頁 412.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追加卷10第29-36頁 413. 偵訊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追加卷10證物袋 41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卷1第3-6頁 415. 詐騙曾俊傑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併辦卷1第17頁 416.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俊傑 併辦卷1第19-20頁 417. 受理曾俊傑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併辦卷1第21-22頁 418. 曾俊傑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併辦卷1第23-28頁 419. 曾俊傑之交易明細 併辦卷1第29-31頁 42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併辦卷1第35頁 42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卷1第37-61頁 42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卷2第3-8頁 423. 黃琬晴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併辦卷2第13頁 424. 詐騙張瑞娟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併辦卷2第19-22頁 425. 洪天峰量化交易匯款資料 併辦卷2第33頁 426. 入金款項流向 併辦卷2第35頁 427. 張瑞娟之交易明細、交易資料 併辦卷2第37-53頁 428.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瑞娟 併辦卷2第55-56頁 429. 受理張瑞娟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併辦卷2第57-99頁 430. 詐騙廣告訊息照片 併辦卷2第101頁 431. 張瑞娟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併辦卷2第102-225頁 432. VIPOTOR委任契約書及其相關資訊照片 併辦卷2第227-233頁 433.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併辦卷2第237-239頁 434.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卷2第241-242頁 435.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網銀/語音密碼狀態及異動記錄 併辦卷2第243-247頁 436. 霍凌投資網頁資訊照片 併辦他卷1第12-19頁 437. 許瀞今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與霍凌投資之對話) 併辦他卷1第20-22頁 438. 潤恆網頁資訊照片 併辦他卷1第23-26頁 439. 許瀞今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與潤恆客服陳柏豪之對話) 併辦他卷1第27-100頁 440. 許瀞今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他卷1第101-108頁 441. 詐騙投資轉帳明細 併辦他卷1第109-115頁 442. 許瀞今之遭詐騙貸款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借款契約書、設定抵押之建物謄本 併辦他卷1第116-128頁 443. 許瀞今之匯款明細一覽表 併辦他卷1第187-188頁 44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戶事故異動情形 併辦他卷1第192-220頁 445. 陳家豪之玉山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戶事故異動情形 併辦他卷1第231-233頁 446. 許瀞今之不動產登記資料影本 併辦他卷1第237-244頁 447. 許瀞今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併辦他卷1第267-273頁 448. 霍凌投資團隊合作協議書 併辦他卷1第277-278頁 449. 許瀞今與羅震東之帳戶往來交易明細 併辦他卷1第281頁 450. 許瀞今之告訴人簡表 併辦他卷1第291-292頁 451.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他卷1第293頁 452. 許瀞今之身心障礙證明 併辦他卷1第315頁 453. 被害人許瀞今詢問錄影光碟 併辦他卷1證物袋 454. 許瀞今之借貸對話記錄截圖、借貸交易明細、委託代辦契約書 併辦他卷2第61-73頁 455.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他卷2第298頁 45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卷4第3-6頁 457. 幫助洗錢(詐欺)匯款一覽表 併辦卷4第9頁 458. 詐騙曾俊傑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併辦卷4第11頁 459.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俊傑 併辦卷4第25-28頁 460. 受理曾俊傑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併辦卷4第29-35頁 461. 曾俊傑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照片 併辦卷4第37-39頁 462.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併辦卷4第41-43頁 463.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卷4第45-46頁 464. 曾俊傑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併辦卷4第47-58頁 465. 曾俊傑之交易明細照片 併辦卷4第59-66頁 466. 被告黃琬晴警詢錄音錄影光碟 併辦卷4證物袋 467. 黃冠綺、楊宥晟之扣押物品清單 本院卷1-1第171-173頁 468. 王博寬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本院卷1-2第9-159頁 469.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2第279頁 470. 侯凱中、許宏銘、林建昌、張泓翰、黃冠綺、楊宥晟、郭家佑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照片 本院卷1-2第309-328頁 471. 廖佳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本院卷1-2第407-408頁 472. 廖得權之乙種診斷證明書 本院卷1-2第481頁 473. 李柏樺之指紋卡片 本院卷1-3第81-83頁、第177-178頁 474. 李柏樺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本院卷1-3第95-105頁、第187-193頁 475. 王博寬之app程式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09頁 476. 王博寬之交易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11-227 477.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3證物袋 478. 侯凱中之通訊監察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53-155頁 479.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65頁 480. 陳欣媛之109年12月26日租賃契約(110年2月10日至113年2月9日) 本院卷1-4第201-215頁 481.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4證物袋 482. 王博寬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本院卷1-2第9-159頁 483.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2第279頁 484. 侯凱中、許宏銘、林建昌、張泓翰、黃冠綺、楊宥晟、郭家佑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照片 本院卷1-2第309-328頁 485. 廖佳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本院卷1-2第407-408頁 486. 廖得權之乙種診斷證明書 本院卷1-2第481頁 487. 李柏樺之指紋卡片 本院卷1-3第81-83頁、第177-178頁 488. 李柏樺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本院卷1-3第95-105頁、第187-193頁 489. 王博寬之app程式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09頁 490. 王博寬之交易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11-227 491.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3證物袋 492. 侯凱中之通訊監察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53-155頁 493.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65頁 494. 陳欣媛之109年12月26日租賃契約(110年2月10日至113年2月9日) 本院卷1-4第201-215頁 495.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4證物袋 496.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3證物袋 497. 侯凱中之通訊監察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53-155頁 498.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65頁 499. 陳欣媛之109年12月26日租賃契約(110年2月10日至113年2月9日) 本院卷1-4第201-215頁 500.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4證物袋 附表九 (一)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被告陳欣媛 111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 警卷1第53-54頁 111年3月28日警詢筆錄(2) 警卷1第57-65頁 111年3月28日警詢筆錄(3) 警卷1第101-105頁 111年3月28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第13-19頁 雄檢偵卷4第69-75頁 111年3月28日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卷1第19至24頁 111年4月21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129-131頁 雄檢偵卷1第75-77頁 111年4月21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第81頁 111年5月25日警詢筆錄 雄檢偵卷1-8第113-117頁 111年7月6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133至136頁 111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8第329-333頁 2. 另案被告陳柏龍 111年7月19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27-33頁 111年7月19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第107-112頁 111年7月19日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卷4第21至23頁 3. 另案被告梁原苰 111年7月19日警詢筆錄(1) 警卷1第323-330頁 111年7月19日警詢筆錄(2) 警卷1第335-340頁 111年7月19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4第129-134頁 111年9月8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355-360頁 4. 另案證人董乃銘 111年4月6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141-145頁 5. 另案被告陳柏龍、梁原苰 111年11月15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第163-171頁 6. 被告陳欣媛、另案被告陳柏龍、梁原苰 112年10月24日審判筆錄 雄院卷2第53-119頁 (二)書證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陳柏龍手機Telegram截圖1張 警卷1第41頁 2. 陳柏龍手機LINE截圖5張 警卷1第43-51頁 3. 陳凱文臉書截圖3張 警卷1第107-108頁 第265-267頁 4.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天降祥瑞、U2B)19張 警卷1第109-127頁 第245-263頁 5. 手機翻拍照片(USDT交易名細)9張 警卷1第269-277頁 6.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U2B)2張 警卷1第295頁 7. 虛擬貨幣USDT行情查詢資料 警卷1第139頁 第297頁 8. 玉山銀行提款影像2張 警卷1第235頁 9. 統一超商鑫永年門市提款影像1張 警卷1第236頁 10. 全家超商高雄民如店提款影像10張 警卷1第237-238頁 11. TetherUSDT歷史數據 雄院卷2第161-168頁 110偵3930(一) ◎偵卷1-1(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2(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3(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4(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5(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6(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7(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8(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2-1(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2(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3(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4(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5(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6(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7(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110偵3930(二) ◎偵卷3(111年度偵字1447號) ◎他卷1(111年度他字第52號) ◎他卷2(110年度他字第968號) ◎偵卷4(111年度偵字第3173號) ◎偵卷5(111年度偵字第1119號) ◎偵卷6(111年度偵字第1142號) ◎偵卷7(111年度偵字第1144號) ◎偵卷8(111年度偵字第1389號) ◎偵卷9(111年度偵字第1560號) ◎偵卷10(111年度偵字第1608號) ◎偵卷11(111年度偵字第1612號) ◎偵卷12(111年度偵字第1703號) ◎偵卷13(111年度偵字第2026號) ◎偵卷14(111年度偵字第2063號) ◎偵卷15(111年度偵字第2064號) ◎偵卷16(111年度偵字第2159號) ◎偵卷17(111年度偵字第2163號) ◎偵卷18(111年度偵字第2741號) ◎偵卷19(111年度偵字第2829號) ◎偵卷20(111年度偵字第2830號) ◎偵卷21(111年度偵字第2853號) ◎偵卷22(111年度偵字第2856號) ◎偵卷23(111年度偵字第2965號) ◎偵卷24(111年度偵字第3068號) ◎偵卷25(111年度偵字第3082號) 110偵3930(三) ◎聲延押卷(111年度聲延押字第11號) ◎聲羈卷1(111年度聲押字第28號) ◎偵聲卷1(111年度偵聲字第34號) ◎偵聲卷2(111年度偵聲字第39號) ◎偵聲卷3(111年度偵聲字第40號) ◎偵抗卷1(111年度偵抗字第37號) ◎偵抗卷2(111年度偵抗字第26號) ◎偵抗卷3(111年度偵抗字第18號) ◎偵抗卷4(111年度偵抗字第5號) ◎偵聲卷4(111年度偵聲字第26號) ◎偵聲卷5(111年度偵聲字第25號) ◎偵聲卷6(111年度偵聲字第15號) ◎偵聲卷7(111年度偵聲字第8號) ◎聲羈卷2(110年度聲羈字第87號) 追加卷及併辦卷 ◎追加卷1(112年度偵字第1434號) ◎追加卷2(112年度偵字第3077號) ◎追加卷3(111年度偵字第3399號) ◎追加卷4(111年度偵字第3432號) ◎追加卷5(111年度偵字第4238號) ◎追加卷6(111年度偵字第4511號) ◎追加卷7(111年度偵字第4623號) ◎追加卷8(111年度偵字第4934號) ◎追加卷9(112年度偵字第411號) ◎追加卷10(112年度偵字第6030號) ◎併辦卷1(111年度偵字第3923號) ◎併辦卷2(112年度偵字第685號) ◎併辦交查卷(112年度交查字第414號) ◎併辦卷3(112年度偵字第30349號) ◎併辦他卷1(111年度他字第2571號) ◎併辦他卷2(111年度他字第2571號) ◎併辦卷4(112年度偵字第6202號) 本院卷 ◎本院卷1-1(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2(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3(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4(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5(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6(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另案卷 ◎解送卷(高雄市刑大偵8字第11170828800號) ◎警卷1(高雄市刑大偵8字第11172516400號) ◎雄院卷1(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 ◎雄院卷2(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 ◎聲羈卷1(111年度聲羈字第80號) ◎聲羈卷4(111年度聲羈字第217號) ◎雄檢偵卷1(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257號) ◎雄檢偵卷4(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424號) ◎雄檢卷1-8(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