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TDM-113-原金訴-79-20241211-2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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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部分同案被告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陳俊杉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陳俊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於本院民 國113年11月30日訊問程序、同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時,均已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其在偵查、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等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