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TDM-113-原金訴-79-20250122-3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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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巴立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 12年度偵字第2118號、第3977號、第4960號、第4898號、112年 度偵緝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巴立平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巴立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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