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TDM-113-原金訴-79-20250312-4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巴立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2118號、第3977號、第4960號、第4898號、112年 度偵緝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巴立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巴立平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 114年2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