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TDM-113-原金訴-79-20250320-5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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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巴立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2118、3977、4898、496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2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就巴立平被訴部分行簡式審判程 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巴立平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本件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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