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TDM-113-原金訴-79-20250320-5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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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巴立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2118、3977、4898、496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2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就巴立平被訴部分行簡式審判程 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巴立平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本件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