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TDM-113-原金訴-98-20241120-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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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媛(原名:黃玥心) 選任辯護人 蕭享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3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媛(原名:黃玥心)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 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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