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TDM-113-原附民-103-20250114-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徐玉屏 被 告 林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 院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3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