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TDM-113-原附民-111-20241213-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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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林瑋宸 被 告 林俊男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3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訴 字第132號審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諭知無罪判決,依首揭法規,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至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