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TDM-113-原附民-111-20241213-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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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林瑋宸 被 告 林俊男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3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訴 字第132號審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諭知無罪判決,依首揭法規,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至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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