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TDM-113-原附民-120-20241115-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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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黃聖茗 地址詳卷 被 告 葉俊呈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 年度原易字第140號毀損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