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TDM-113-原附民-32-20241004-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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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吳肇堂 吳孟勲 陳麗如 被 告 楊文德 楊昀叡 蔡智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文德、楊昀叡、蔡智明因傷害等案件,均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4日,以113年度原訴字第9號各判決科處罪刑、不受理在案;及原告吳肇堂、吳孟勲、陳麗如皆已於113年3月22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於113年8月29日,為前開案件如經不受理判決諭知時,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聲請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訴字第9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各3份、刑事告訴人陳述意見狀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吳肇堂、吳孟勲、陳麗如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