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TDM-113-原附民-71-20250331-3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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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伍宥蓁 被 告 蘇穎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蘇穎川被訴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