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TDM-113-原附民-99-20250208-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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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沈楓峻 被 告 嚴梵 被 告 曾朝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05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嚴梵、曾朝韋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 日,以113年度原易字第105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沈楓峻業於113年8月9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易字第10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沈楓峻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