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TDM-113-單禁沒-46-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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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 檢 察 官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昱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壹個、塑膠吸管壹根及甲基安非他命貳包( 含包裝袋2只,驗餘毛重分別為貳點參零伍伍公克及零點壹玖肆 柒公克、零點壹玖肆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吳昱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毒聲字第10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入所執行,嗣於113年1月25日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00號、第679號、第698號、第701號及113年度毒偵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案既未經起訴,依前揭說明,法院自應依檢察官之聲請沒收違禁物。  ㈡本案被告為警查扣之海洛因殘渣袋1個、塑膠吸管1根,經鑑 定確認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11月23日慈大藥字第1121123051號函暨所附鑑定書在卷可佐;再扣案之晶體2包(袋上編號1:毛重2.3121公克,因鑑驗取用0.0066公克,餘毛重2.3055公克;編號2:毛重0.201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71公克,餘毛重0.1947公克),經鑑定確認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113年1月22日慈大藥字第1130122056號函暨所附鑑定書附卷可憑。足認前揭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塑膠吸管上殘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析離;扣案之2包晶體確為同條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其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是本件聲請意旨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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