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TDM-113-單禁沒-49-202411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松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62號、第463號、第6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 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松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2號、第206號、第463號、第6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末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即其分別於112年1月12日23 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鐵花路之公廁內;於112年1月14日18時許,在不詳地點之路邊公廁,各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下合稱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3年4月11日出所;被告另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即於112年8月19日12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海濱公園附近之工寮,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下稱乙案;於112年11月26日中午某時,在臺東縣○○鄉○○路00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下稱丙案),因上開案件均在前開觀察、勒戒前所犯,且被告經施以觀察、勒戒後,既認其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2號、第206號、第463號、第6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 (二)又甲案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安非他命1包,經鑑定檢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毛重0.5142公克),有臺東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2號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查扣毒品證物送驗作業管制紀錄表(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號)、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2月23日慈大藥字第1120223057號函暨委驗檢體之鑑定書附卷足佐;乙案所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2671公克),亦經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東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63號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查扣毒品證物送驗作業管制紀錄表(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號)、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9月13日慈大藥字第1120913061號函暨委驗檢體之鑑定書附卷足佐;丙案所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安非他命各1包,經送驗單位指定抽驗附表編號3之安非他命1包,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毛重0.4923公克),有臺東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74號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查扣毒品證物送驗作業管制紀錄表(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號)、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12月13日慈大藥字第1121213056號函暨委驗檢體之鑑定書附卷足佐,堪認上開查扣物俱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復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自應連同查獲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前揭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成分 備註 1 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0.5142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保管字號:臺東地檢112年度安保字第46號 2 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0.2671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保管字號:臺東地檢112年度安保字第129號 3 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0.492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保管字號:臺東地檢112年度安保字第165號 4 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4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保管字號:臺東地檢112年度安保字第1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