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TDM-113-單禁沒-52-202412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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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巧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毒偵緝字第3 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壹點貳伍肆 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巧姿於民國11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6號、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於11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6號、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查扣案之晶體2包(驗餘淨重共計1.2544公克),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鑑定書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屬違禁物,如經查獲,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又其上既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是包裝袋連同袋內之毒品殘渣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已滅失,無庸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故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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