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TDM-113-單禁沒-54-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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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運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運乾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為警查獲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屬違禁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6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此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45頁,毒聲卷第37至42頁,單禁沒卷第10、26至27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又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情,有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臺東縣警察局局本部112年度查扣毒品證物送驗作業管制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民國112年2月23日慈大藥字第1120223068號函及鑑定書可佐(見偵字卷第51至57、169至173、179頁),足認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如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無從與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其內,是亦應一併沒收銷燬;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說明 1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粉1包 驗前含袋、含標籤毛重0.3763公克,淨重0.1008公克,取樣0.0129公克,驗餘淨重0.087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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