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TDM-113-單禁沒-56-20250310-2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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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斌 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 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之「驗餘毛重零點捌壹肆陸公克」 應更正為「驗餘毛重壹點陸捌肆陸公克」,理由欄「餘0.8146公 克」後補充「其餘三包為0.47公克、0.25公克、0.15公克,總驗 餘毛重1.6846公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算之情形, 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由本院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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